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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同意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複印報刊上已經發表的作品享受「國家特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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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同意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
複印報刊上已經發表的作品享受「國家特許」待遇

1985年9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
文件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人大校字23號來函收悉。

  考慮到你校原書報資料社成立以來,一直從事搜集、整理和提供國內中文報刊資料的工作,直接為研究和教學服務,且已正式更名為書報資料中心,我們同意來函要求。今後該中心複印報刊上已經發表的作品,享受「國家特許」待遇--可不經版權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說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並尊重作者依《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我局與你校共同商議的意見,該中心享受「國家特許」,還必須嚴格執行以下三個條件:

 一、除為訂戶提供資料外,還要免費為各種社會科學工作者提供信息諮詢服務,隨時提供該中心收藏的資料複製件;

 二、複印資料只能收成本費,服務費用亦應合理,該中心不能辦成贏利機構;

 三、《複印報刊資料》,應給被複印作品的作者贈送樣品,特此函復。此件內容可由你們通知各有關單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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