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版權問題的答覆
← | 權司1999第41號 |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關於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版權問題的答覆 權司[1999]第42號 1999年7月8日 發布機關: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
權司1999第43號 |
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
收到《關於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版權問題的請示報告》。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著作權歸屬問題,我們認為,該十部300卷民間文藝集成志書的整體版權以及各部、卷的版權歸屬,可經有關的組織者、出資者、編纂者和作者代表等各方磋商,通過分別訂立書面協議的方式協商解決。
同時,我們建議可考慮按以下方式解決上述問題:十部文藝集成300卷的整體版權歸國家享有,並委託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行使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十卷的整體版權歸省文化廳、省文聯享有,並委託省卷編輯部(地、市、縣編輯部)行使版權;每篇作品的版權按照法律有關職務作品和委託作品的規定歸作者個人或者單位享有,並行使版權。
二、未收入省卷本的大量資料仍享有版權,其版權歸屬建議按照上述已收入省卷本的作品的版權歸屬解決。
三、1992年前出版的26卷的版權歸屬和其他版權問題,建議通過補簽協議或出版合同的方式解決。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國家版權局:
十部文藝集成志書包括《中國民間歌曲集成》、《中國戲曲音樂集成》、《中國民族民間器樂曲集成》、《中國曲藝音樂集成》、《中國民族民間舞蹈集成》、《中國戲曲志》、《中國民間故事集成》、《中國歌謠集成》、《中國諺語集成》和《中國曲藝志》,自1979年始由文化部、國家民委、中國文聯各有關協會(音協、民協、曲協)陸續發起編纂,按行政區劃立卷,每省(區、市)各十卷,共計300卷(港、澳、台灣卷暫缺)。
該套書經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准,被列為"六五"、"七五"、"九五"時期的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截止1998年,已完成初審210卷,終審175卷,出版142卷。
下面簡要匯報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編纂出版情況。
一. 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統一規劃和領導,1984年春,由文化部牽頭成立了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周巍峙同志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集成志書的組織協調、出版管理工作。1998年4月為進一步加強對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管理,文化部專門成立了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繼續全面負責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編纂、審定、出版、發行工作。
為加強對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編纂業務的指導,成立了十個總編部,分別設在文化部的中國藝術研究院(4個)、中國音樂家協會(3個)、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3 個),負責十部文藝集成志書各卷的編審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均設有十個省卷編輯部(有的地、市、縣也設有相應的編輯部),分別屬於省文化廳、省文聯領導。各省卷編輯部的任務是對大會收集整理的大量資料進行研究,進行各省的編輯入卷工作。
全國約有五萬餘人從事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收集、整理、編纂、審稿工作。
二. 經費來源 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編纂出版經費分地方和中央兩部分。
在地方,各省卷的編纂費用由地方財政撥付專款。一般每卷從收集整理到編纂成書約需百萬元。
在中央,費用來源有三個渠道:
1.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撥付的課題費。
2. 自1986年始,國家科委(現科技部)每年撥付68萬元的專項經費,用於編纂業務的開支。
3. 財政部撥付的出版補貼,但僅限於7套方出資購一千冊書的辦法,解決部分出版費用,不足部分暫用7套集成的?入卷情況十部文藝集成志書在全面普查收集整理過程中,每一省卷都收集到了大量的文字、錄音、錄象資料,而最後收入省卷本的僅占所有資料的十分之一,大量的文字、音像資料仍保留在地方。
四. 出版單位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出版任務最初是由幾個大出版社來承擔的,如人民音樂出版社等。但由於出版周期過長,影響了工作進度和地方積極性。於是,在新聞出版署的大力支持下,自1992年起,由書號中心特批書號,委託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現文化部民間文藝發展中心)自辦出版,版權頁上署名ISPN中心出版。
以上匯報了有關情況,現就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版權問題請示,請批示。
1、已編纂完成的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版權歸誰所有?是否為中央、地方共同擁有?
2、收入集成志書省卷的僅為少量的資料,大部分資料仍保留在地方的一些主辦單位或個人手中,這部分資料是否享有版權?
3、為了保護好這部分非常難得的文化遺產,我們準備將這些資料收集上來統一保管,先放在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資料部,將來準備建立民間藝術檔案館,這些做法是否符合版權法的規定?
4、無論是已收入省卷本的資料,還是遺留下來的大量資料,再使用的,是否存在版權問題?
5、1992年前十部文藝集成志書的出版任務委託人民音樂出版社、文化藝術出版社、舞蹈出版社等幾家出版社,大約有26卷,這種情況,如何處理版權問題?
切盼請示。
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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