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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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二三號
2021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二三號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已於2020年10月17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專利法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為保障修改後專利法的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5月24日

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通過紙件或離線電子申請形式,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為存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以及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四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第五條 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第六條 專利權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七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件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第八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十六條,通過紙件形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九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覆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條 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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