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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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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知發法字〔2019〕47號
2019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知發法字〔201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建立重點優勢產業專利申請的集中審查制度,制定《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8月30日

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要求,支持培育核心專利,加快產業專利布局,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中審查是指為了加強對專利申請組合整體技術的理解,提高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有效性,提升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申請人或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提出的請求,圍繞同一項關鍵技術的專利申請組合集中進行審查的專利審查模式。

第三條 請求進行集中審查的專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質審查請求已生效且未開始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對於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該發明專利申請暫不納入集中審查範圍。

(二)涉及國家重點優勢產業,或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三)同一批次內申請數量不低於50件,且實質審查請求生效時間跨度不超過一年。

(四)未享受過優先審查等其他審查政策。

第四條 提出集中審查的請求人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下稱「審查業務管理部」)提交集中審查請求材料,材料中應詳細說明請求集中審查的具體理由,專利申請清單以及每一件專利申請與專利申請組合的對應關係,全部專利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以及聯繫人和聯繫方式。專利申請清單同時還應當提交一份電子件。

第五條 專利申請集中審查工作由審查業務管理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部門單位(下稱「審查部門單位」)共同組織開展。

第六條 審查業務管理部負責集中審查工作的統籌與協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集中審查請求進行受理、審核。

(二)綜合考慮申請人需求、案源審序和所屬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審查的啟動時間一般在實審生效已滿3個月後,並在案源系統中對集中審查案件進行標記。

(三)組織相關審查部門單位實施集中審查。

(四)其他需要統籌與協調的工作。

第七條 審查部門單位負責案件的集中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成立集中審查工作管理小組,組織協調本部門單位的集中審查工作。

(二)組織審查質量高、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優秀審查員承擔集中審查工作。

(三)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技術說明會、會晤、調研、巡迴審查等。

(四)其他與集中審查有關工作。

第八條 經審批同意進行集中審查的,專利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集中審查實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審查部門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二)積極配合審查部門單位提出的技術說明會、會晤、調研、巡迴審查等。

(三)及時對集中審查開展過程中的問題、經驗、效果和價值等情況進行反饋。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九條 正在實施集中審查的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業務管理部或審查部門單位可以終止同批次集中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

(二)申請人不履行本辦法第八條相關義務。

(三)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

(四)申請人主動提出終止集中審查程序。

(五)其他應終止集中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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