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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受理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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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受理事項的公告
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三六號
2021年7月5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四三六號

為做好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行政裁決有關工作,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現將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有關受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受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行政裁決案件,受理工作按照《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案件當事人可通過郵政寄交或者直接遞交兩種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行政裁決請求。

郵政寄交相關文書和材料可以使用郵政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寄送,並在郵件備註中註明「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相關文書材料」。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受理窗口,電話:010—62084253;郵編:100088。直接遞交相關文書和材料的地點: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業務受理大廳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受理窗口。郵寄請求材料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行政裁決請求日。

三、相關文書和材料應當符合《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的規定,並使用本公告附件中的文書樣式(表格)進行書寫(填寫)。

特此公告。

附件: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文書樣式(當事人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7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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