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調整商標繳費流程相關事項的公告(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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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調整商標繳費流程相關事項的公告(第340號)
知識產權局公告第304號
2019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三四零號

為貫徹落實商標便利化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商標業務繳費流程,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統一各類商標業務繳費方式,決定針對商標業務繳費流程相關事項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設置繳費通知環節

自2019年12月30日之後提交的商標申請,在申請業務受理和後續業務核准之前增加繳費通知環節,實現先通知後繳費。商標當事人和代理機構應在收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商標費用。繳費通知書樣式見附件。

二、啟用財政電子票據

根據《財政部關於統一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財綜〔2018〕72號)規定,商標票據統一調整為全國財政電子票據,財政電子票據可以入賬報銷。各單位接收票據後,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確保入賬票據真實可靠,防止票據重複入賬報銷。

三、設置繳費銜接期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為繳費銜接期。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標申請,適用原繳費規則。2020年2月29日之後,適用原繳費規則的商標申請仍未完成繳費的,我局統一發放繳費通知書,當事人和代理機構需按照本公告流程進行繳費。

2019年12月30日之後提交的商標申請,商標申請當事人和代理機構可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繳費,無需匯款。已匯至商標局的費用,除用於繳納適用調整前規則執行的商標申請繳費外,可向商標局申請退款。

本次商標繳費相關事項涉及商標業務繳費和票據開具方式,請商標業務當事人及代理機構認真閱讀相關業務申請指南,以免影響商標業務的正常辦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繳費通知書(式樣)

      2.商標國際註冊繳費通知書(式樣)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12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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