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做好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做好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知辦函保字〔2020〕250號 2020年4月8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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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做好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
為加強我國地理標誌保護,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推進《辦法》實施,做好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積極穩妥推進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更換工作。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細化推進計劃,穩妥有序組織開展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下載、印製和發放,指導地理標誌合法使用人於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原相關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更換。屬於《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適用情形的,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通過地理標誌保護資源普查賬號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誌保護數據管理系統下載專用標誌矢量圖,監督印製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並負責專用標誌的發放、使用和監督。
二、嚴格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申報的審核程序和要求。根據前期地理標誌保護資源普查情況,嚴格審核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人資格和申報材料。進一步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其他機構和社會組織在研討會、展覽、展會等公益性活動中使用,屬於《辦法》第五條第四項適用情形之一的,需要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備案表見附件)。開展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的地方,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誌保護數據管理系統備案後下載專用標誌矢量圖。
三、加強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統計、分析和管理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和監管信息,建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台賬。選取一定比例的地理標誌產品,將專用標誌使用情況納入年度監督抽查計劃,組織開展專項抽查,大力規範專用標誌的使用。聚焦電子商務網站、社交網絡、手機應用程序、短視頻等銷售平台,兼顧實體零售和流通市場,加強對相關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情況的主動監測和有關舉報投訴信息的調查處理,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及時處置。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人存在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及時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規定發布公告註銷其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資格。
四、廣泛開展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工作宣傳。廣泛深入宣傳解讀地理標誌產品使用專用標誌的重要意義,引導合法使用人積極使用專用標誌。做好地理標誌保護的信息公開和服務引導。積極運用計算機網絡通信技術,及時為公眾提供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和監管信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龍頭企業、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等的監督協調和示範引領作用。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切實保障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工作經費,不得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相關工作中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五、其他事宜。原相關規定中關於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內容與《辦法》不一致的,按《辦法》執行。根據《辦法》規定,請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於每年1月5日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和監管信息。各地在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與我局知識產權保護司聯繫。
特此通知。
附件: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登記備案表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0年4月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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