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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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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知辦發運字〔2021〕36號
2021年9月8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知辦發運字〔202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深化專利代理領域「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釋放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1年9月8日

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精神及相關任務要求,深化專利代理領域「放管服」改革,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的成功經驗,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改革措施

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

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是指申請人依法提出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申請,自主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進行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審批機關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申請材料,審批機關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方式。

二、審批流程

(一)申請。企業或者律師事務所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的,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可以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http://dlgl.cnipa.gov.cn)提出。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二)告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申請人告知專利代理機構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事後監管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

(三)承諾。申請人簽署告知承諾書。

(四)審批。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承諾書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發給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三、監督管理

(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地應當做好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和抽查對象的信用情況等掛鉤,重點對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於舉報投訴等渠道反映問題多的專利代理機構,實施重點監管。針對監管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突出問題,必要時開展專項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二)加強信用監管。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其承諾真實性的核查,提高信用監管效能。對於失信專利代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懲戒。

(三)嚴格法律責任。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專利代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是落實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釋放企業創新活力的重要舉措。各單位、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和作用,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二)及時反饋情況。要持續跟蹤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實施情況,認真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適時提出完善改革的意見建議。相關工作建議請及時反饋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

(三)做好宣傳服務。要多渠道加強對專利代理領域改革工作的宣傳,使各類市場主體充分了解改革內容,用好改革措施,增強群眾的獲得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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