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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規範地方知識產權相關展會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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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規範地方知識產權相關展會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知辦函運字〔2019〕1019號
2019年11月26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規範地方知識產權相關展會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知辦函運字〔2019〕1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辦法》,按照全國清理和規範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清組函〔2019〕150號)要求,結合《邀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出席政務活動及報告請示工作暫行規定》(國知發辦字〔2008〕162號),現就涉及國家局或國家局人員參加的地方各類知識產權相關展會、節慶、論壇、大賽、研討會等活動(以下統稱展會活動)明確有關要求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方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舉辦展會活動中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健全體制機制,夯實主體責任,做好自查自糾,加強規範化管理。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有關規定,精簡一般儀式性活動,注重展會活動實效。

二、建立溝通機制

為提高支持地方展會活動的計劃性和針對性,要建立工作溝通機制。請各省級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當年展會活動計劃(擬邀請國家局領導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並於活動開展前3個月報送活動時間和地點、內容安排、主辦和承辦單位、參加人員範圍和規模規格(其他領導出席情況)、擬邀請國家局領導規格、國家局領導參加活動內容等。經協調確定局領導出席後,有關地方應準備相關背景材料,按要求配合代擬局領導致辭或講話稿。臨時增加舉辦的展會活動請提前1個月行文聯繫,以便綜合考慮、統籌安排。

除經過批准的外,國家局及其內設部門原則上不以支持、協辦、指導等方式參與舉辦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等。確有需要作為其他知識產權相關活動的支持、指導單位,須由省級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國家局審批。申請材料應包括請示、相關批准文件、活動總體方案等。地方各級知識產權部門邀請國家局直屬單位共同主辦、協辦、支持、指導各種展會活動的,由相關直屬單位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後,方可對外公布。

三、規範邀請範圍及程序

對於地方政府或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主辦、承辦或參與組織的知識產權相關展會活動,要綜合考慮活動規模和影響力,地方參會領導的規格,與國家局工作的相關性等因素,嚴格確定邀請國家局參會人員的規格。涉及全國性、全局性或省級政府主辦的重要活動,可邀請局領導出席。局部、專項的一般性活動可視情況派司、處級幹部參加。商業性活動,涉及糾紛和爭議或者情況不明的活動,國家局不派員參加。應按規定統一向國家局辦公室行文聯繫,不得指定參加部門範圍和人員,不得分別向國家局多個部門致函邀請。參會部門及人員由國家局牽頭部門根據業務相關性、參加必要性等統籌協調確定。

四、加強監督管理

未經同意,地方各級知識產權部門主辦的展會活動不得將國家局或內設部門列為指導單位、支持單位等,此前已列上的,要在後續活動中及時清理整改。未經請示溝通,不得在公布的活動安排中寫明國家局領導或有關部門人員出席、致辭、演講等。對於企業、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舉辦的各類展會活動,未經請示批准,不得在相關通告、邀請函及宣傳活動中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或人員出席、致辭、演講等。

省級知識產權部門要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對轄區內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培訓基地和其他高校、研究機構、社會團體等相關組織舉辦展會活動加強監督,及時通報情況,並制止和糾正相關不當的宣傳廣告行為,營造風清氣正、規範有序的知識產權發展環境和輿論氛圍。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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