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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開展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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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開展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的通知
國知辦發保字〔2019〕25號
2019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開展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的通知

國知辦發保字〔201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為在地理標誌管理領域落實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要求,紮實推進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改革,切實提高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管理能力,經研究,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開展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標

試點地區立足實際並充分依託已有工作基礎,探索建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體系,制定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規範,加強對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的監督管理,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工作模式,為地理標誌保護工作提供有效支撐。

二、試點原則

(一)堅持改革創新。注重問題導向,充分了解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全面把握社會各界對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的新需求,注重實踐探索,加強機制模式創新,為完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機制提供經驗積累和實證支撐。

(二)堅持合規有序。在依法合規有序的前提下,聚焦影響專用標誌使用的關鍵問題和主要痛點,從提升效率、優化服務的角度推動工作,讓市場主體成為改革的監督者、推動者和受益者。

(三)堅持放管並重。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項要求,協同推進專用標誌使用監管方式創新,積極探索新型監管模式,落實監管責任,以更高效的監管促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

三、試點工作任務

(一)探索建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體系。充分調研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的社會需求,立足本地實際,建立核准工作機制,明確工作程序,形成業務規範。

(二)組織實施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設立受理渠道,接收本地區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依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審查和核准工作。

(三)切實加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監管。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強化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以「雙隨機、一公開」與專項整治相結合的方式推進專用標誌使用監管。

(四)加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工作支撐。充分利用專業人才資源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地理標誌保護信息庫。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夯實地理標誌保護人才基礎。強化宣傳引導和信息報送。

四、申報條件

申報主體應為省級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申報條件包括:

(一)對開展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工作目標明確,思路清晰,地理標誌保護工作受到地方黨委政府重視。

(二)本省地理標誌保護基礎較好,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具備一定數量規模,專用標誌使用需求較為旺盛。

(三)在機構建設、人員隊伍、資金保障等方面能夠為試點工作提供支撐。

五、申報程序

申報主體按照要求編寫並提交「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申報書」(附件1)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方案」(附件2)。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根據工作要求,對方案進行評審,綜合考量後確定試點名單。請於2019年8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以正式文件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司(同時報送電子版)。

特此通知。

附件:1.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申報書

      2.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改革試點方案提綱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9年7月29日

聯繫人:知識產權保護司 朱曉東 王琛

電  話:010—62086707  62086894

傳  真:010-62083171

郵  箱:pgi@sipo.gov.cn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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