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國知辦發服字〔2021〕23號 2021年6月8日 發布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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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國知辦發服字〔2021〕2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其他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落實《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關於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教科技〔2020〕1號)、《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服字〔2019〕46號)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高校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中的重要作用,切實提升高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高校的創新質量和效益,助力提升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聯合修訂了《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6月8日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實施辦法
(修訂)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落實《教育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關於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教科技〔2020〕1號)、《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服字〔2019〕46號)的工作要求,推進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提升高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動提高創新質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是由高校建設的具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及相關人才培養等職能的服務平台。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旨在進一步推動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創新知識產權信息服務舉措,優化知識產權資源配置供給,推動將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融入到高校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負責指導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和運行,對工作突出的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經申報和評審後,遴選認定為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並給予重點支持。有關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予以協助。
第四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和遴選的原則為自主設立、擇優遴選、重點支持。
第五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一般依託高校圖書館等現有機構。高校應整合校內文獻信息服務、科學研究、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教育培訓等方面力量,發揮各自優勢,形成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統籌協調機制,共同推動開展工作。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由所在高校任命。
第六條 所在高校負責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配備專職人員,制定日常管理辦法,負責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經費支持等條件保障。
第七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立足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需求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開展工作包括:
(一)開展基礎工作。充分利用各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資源,積極提供基礎服務。承擔高校知識產權信息及相關數據文獻情報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建設、應用並維護高校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平台,有條件的可開發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工具;為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重大事務和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建議和服務。支持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結合學科優勢,建設學科領域專業化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和服務平台;鼓勵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之間加強業務交流和平台共享,與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相關平台互聯互通。
(二)支撐科技創新。為高校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專利申請前評估、重點實驗室評估、前沿學科立項等工作提供服務支撐;參與高校產學研協同創新,協助高校知識產權的資產管理和運營,為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全過程提供嵌入式服務,助力高校知識產權轉移轉化。
(三)培育專業人才。承擔高校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知識培訓,開展知識產權信息素養教育,宣講普及知識產權信息知識及技能,提升在校學生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素養;支持知識產權相關專業、學科建設,提供信息資源和師資支持;為師生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創新活動提供支持和指導;參與高校知識產權教學研究、人才培養和國際交流等活動。
(四)服務經濟社會。鼓勵高校發揮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和人才優勢,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公益服務或者低成本、專業化的有償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協助開展高校專利開放許可,為許可工作提供高質量服務;總結推廣服務成功模式和優秀成果,提供高質量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供給。
(五)建立協調機制。與所在地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承擔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教育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對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在數據資源供給、人才培訓、業務規範、交流平台搭建、工作成果推廣等方面予以指導和支持;在重大科技項目研發立項等工作中,對知識產權信息工作表現突出的高校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予以重點考慮。
第十條 高校是申報建設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主體。
第十一條 申報建設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基本條件:
(一)高校已建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
(二)高校領導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對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給予人員支持和有關設備、數據以及服務的專項經費保障。
(三)擁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人員業務素質強,已結合本校實際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人員在10名(含)以上,其中5名(含)以上具備科技查新工作經驗並接受過系統的知識產權信息培訓,從事過3年以上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的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人,具有本校優勢學科專業背景人員不少於2人。
(四)具有知識產權相關的國內外文獻資源、數據庫、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礎設施,具備運用資源和工具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的能力。
(五)組織管理機制完善,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已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體系。
第十二條 在同等條件下,具備以下條件的優先考慮:
(一)高校具備科技部認定的科技查新資質,或其他有關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認可的有關資質。
(二)高校具有獲評知識產權師職稱或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的工作人員,或具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認可的其他有關證書的人員。
(三)高校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培訓基地或其他知識產權有關服務平台。
(四)高校已貫徹實施《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
(五)高校已建立知識產權信息中心有關設備、數據以及服務的專項經費投入增長機制。
(六)高校已建立校內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統籌協調和聯動機制。
(七)高校已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成熟經驗以及典型案例。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 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申請書;
(二) 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發展規劃;
(三) 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員有關資格證明;
(四) 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業績證明材料;
(五) 相關規章和管理制度;
(六) 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十四條 遴選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報單位按照有關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材料核實。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
(三)初步篩選。對通過材料核實的申報單位進行初步篩選,確定候選單位。
(四)專家覆核。組織專家對候選單位進行覆核,並將結果公示。
第十五條 通過公示的單位名單,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確認、發布。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負責對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組織考核、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應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劃及相關數據。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以5年為周期,共同對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接受考核的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成效報告書;
(二)近五年知識產權服務項目明細表;
(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政策支持情況;
(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員及專項經費投入情況,以及人員參加專業繼續教育培訓的情況;
(五)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的經驗做法、成功模式以及優秀成果的代表性案例;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的,保留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資格;考核不合格,限期6個月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再行檢查,仍然不合格者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取消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於服務成效突出的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將在政策和資源支持上給予進一步傾斜。對於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獲得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資格,或者利用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一經發現,將取消資格。
第二十二條 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所在部門的名稱、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及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備案。地方高校需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司、教育部科學技術與信息化司具體負責本辦法落實工作,並負責對辦法進行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國知發規字〔2017〕62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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