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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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知發服字〔2019〕46號
2019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

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知發服字〔201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構建便民利民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的決策部署,努力織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積極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制定《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8月30日

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構建便民利民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的決策部署,努力織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夯實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基礎,積極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現就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決策部署,以便民利民為目標,以整合公共資源拓展服務渠道為抓手,以高效運行機制為保障,加快建設以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和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支撐、區域或專業性信息公共服務節點為主幹、社會化信息服務機構為網點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效能,努力夯實服務知識產權全鏈條的基礎,積極助推經濟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統籌謀劃、分級負責。強化頂層設計,完善網點布局,積極推進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分層分類指導,完善協調工作機制。分級負責,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

——需求導向、聚焦關鍵。以社會公眾和創新創業主體需求為導向,提供便利化、高質量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聚焦基礎數據免費或者低成本開放共享,聚焦基本檢索分析工具免費或者低成本供給,聚焦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主幹網絡、重要節點和專業機構建設。

——政府主導、多元參與。充分發揮政府在公共投入、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導作用,整合社會資源,推進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主幹網絡建設。引導支持行業組織積極構建專業服務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圖書情報機構等信息服務網點參與承擔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

——互聯互通、開放共享。加強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和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的匯集中樞和傳輸樞紐作用,實現各地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和各類專題數據庫的互聯互通、開放共享,實現全國一盤棋、全覆蓋。

(三)總體目標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主幹清晰、門類多樣、內容豐富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布局日趨合理、服務渠道逐步拓寬、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工具漸趨多樣、服務能力顯著增強,有力支撐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基本建成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和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提供便利高效的全領域知識產權信息服務。

——實現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全覆蓋,30%的地級市設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建成一批特色鮮明的行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

——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分別達到100家。在科研院所、圖書情報機構、行業組織等單位中遴選認定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100家。

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蓋廣泛、層級合理、門類齊全、功能強大、服務規範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知識產權信息採集、加工實現標準化、規範化,專題數據庫建設實現差異化、共享化,各級公共服務平台一體化,各類專題數據庫網絡化,全面支撐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服務功能進一步優化,信息服務人才隊伍進一步壯大。50%以上的地級市設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進一步增加,形成橫向聯繫緊密、服務相互支撐、門類功能完善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

二、建立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

(四)加快推進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主幹網絡建設

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整合優化現行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加快建設以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所屬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為主的主幹網絡,發揮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主渠道作用。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整合系統內外公共服務資源,強化信息公共服務職能,創新信息公共服務形式,拓展信息公共服務領域,豐富信息公共服務內容。各省(區、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統籌本地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強化公共服務機構職能,發揮地區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作用;指導各地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組建地市級綜合性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引導各類產業園區、試驗示範區、服務業集聚區等設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為社會公眾和創新創業主體提供便民利民的專業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五)統籌布局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

強化部際合作,積極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圖書情報機構、國家中小企業政策信息互聯網發布平台、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等納入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作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重要網點,向社會公眾和創新創業主體提供高質量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積極推進國防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構建軍民融合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引導支持知識產權領域行業組織加強與相關行業組織的橫向合作,面向其會員開展專業領域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鼓勵支持市場化高端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或者低成本信息服務。

在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中,遴選認定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重點支持。

(六)積極推進區域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

圍繞國家區域發展戰略,鼓勵支持地方建立跨行政區域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合作機制,促進區域信息服務體系共建共享。積極推動京津冀資源共享,促進京津冀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一體化、協同化發展。支持長三角地區各省市加強協作,加快構建長三角一體化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積極推動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中心城市建設高標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輻射帶動區域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發展。鼓勵開展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協作,支持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信息交換機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七)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效能

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的統籌工作,分層分類指導各類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工作和知識產權信息利用能力培訓,不斷提升企業和創新創業主體的知識產權信息利用能力。加強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統籌管理,逐步擴大知識產權信息開放範圍,不斷提升社會公眾和創新創業主體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體驗度和滿意度。加快制訂知識產權信息採集、數據加工標準,積極推進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不斷滿足社會公眾和創新創業主體日益多樣化、差異化的知識產權信息需求,促進知識產權信息的共享開放和有效傳播利用。

(八)健全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運行機制

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統籌協調機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規範化、系統化、體系化,實現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效能最大化。加強各地知識產權數據中心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統籌協調,建立立項通報機制,積極推進各地建設差異化、特色化的知識產權數據中心、公共服務平台和專題數據庫,推動各地橫向互聯共享,實現財政資金投入產出效益最大化。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經驗交流機制、服務協作機制和成果共享機制,鼓勵支持同類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之間形成協作網絡,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整體能力。

三、強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支撐保障

(九)積極推動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建設

加強頂層設計,積極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建設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作為知識產權信息的匯集中樞和傳輸樞紐,既是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各地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支撐,也是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網絡支撐。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匯聚商標、專利、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基礎數據、國際交換數據和部委共享數據,並與經濟、科技、法律、文化等信息相互關聯,實現數據資源的統一性、基礎性、權威性、安全性和共享性,破除「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數據支持,形成一體化的網絡支撐。

(十)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

強化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功能設計,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提供強大功能支持,實現線上線下服務有機結合。堅持以系統化、模塊化、智能化為原則,以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核心,整合優化升級現有各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功能,積極推動各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網絡化,努力實現知識產權業務服務、政務服務和信息服務平台建設一體化。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業務服務平台實現商標、專利、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業務網上辦理;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國家統一政務服務平台和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實現政務服務智能化;信息服務平台以商標、專利登記簿為核心,與各部委數據實現互聯共享,與各地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互聯共享,提供數據開放、查詢檢索、研究分析等各類基礎服務。

鼓勵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開發上傳各類符合安全標準的免費應用工具。鼓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圖書情報機構等網點單位自有的專業文獻、專業數據庫等接入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實現資源共享。鼓勵支持市場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依託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成本開放共享有關服務產品。

(十一)完善區域和行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台建設

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直屬單位要積極發揮專業優勢,履行數據加工、信息服務等職責,豐富網站服務內容,引領示範,積極開展專業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各省(區、市)和區域中心城市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建立地方特色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配備綜合性服務隊伍。支持地方及行業專業化服務機構圍繞國家區域發展整體規劃和區域重點發展領域,建設區域或行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滿足區域創新與經濟發展需求的、更加專業化的信息公共服務,提升區域知識產權信息利用能力。

支持各類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行業或產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台、科技信息服務平台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互聯共享,作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重要節點,圍繞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增強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功能,面向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服務機構等不同對象開展多層次的信息公共服務。

(十二)強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支持各地開展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國家重點產業領域的專項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鼓勵支持專業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圍繞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重點產業,建設開放協同的產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重點園區發展提供高端知識產權信息服務。

(十三)強化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支持各省市建立部門間合作機制,針對中小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信息諮詢、信息利用培訓等基礎性公共服務;積極發揮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絡「窗口」平台貼近企業的優勢,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等為中小企業免費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支持各地建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加強知識產權預警信息的收集發布,幫助中小企業提升知識產權維權能力。積極引導高校、科研院所、圖書情報機構、行業組織等服務網點單位,優化服務模式,開發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的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產品,免費或者低成本向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助力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十四)強化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人才培養

加大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人才培養力度,建立一支覆蓋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專業化、高層次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人才隊伍。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人才納入知識產權專業人員職稱評定體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斷擴大高校、科研院所、圖書情報機構、行業組織等網點單位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人才隊伍。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培訓,在全國範圍內分級、分類培養人才,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寬覆蓋的培訓網絡。支持高校圖書情報學科點培養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專門人才。鼓勵支持高端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專業化培訓。

(十五)深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國際合作

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國際交流合作,建立完善知識產權數據信息國際交換機制,逐步擴大數據信息交換的內容範圍。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合作,加快在華建設高水平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形成促進社會創新發展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網絡。在「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框架下,推動建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廣泛參與、協同聯動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為企業海外維權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四、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擔負起統籌者、建設者、推動者的責任,明確任務目標,建立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加強分層分類指導,鼓勵各地將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到當地知識產權工作整體考核中。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

積極爭取國家財政資金用於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加大對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財政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省(區、市)設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發展專項資金。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列入地方各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加大政府購買支持力度。

(十八)加強效能評估

逐步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督查評估機制,明確督查評估範圍和內容,實現督查評估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常態化。圍繞地區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供給質量,鼓勵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效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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