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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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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21〕27號
2021年10月22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 司法部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2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司法廳(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福建省知識產權發展保護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結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司法部制定了《關於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貫徹落實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及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和司法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司法部

2021年10月22日

關於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知識產權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現就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加強組織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機制,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積極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則。堅持協調聯動,社會共治。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統籌指導、社會各方力量廣泛參與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格局。

堅持自願平等,便民利民。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綜合運用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等進行調解,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堅持專業特點,開拓創新。把握知識產權糾紛特點,遵循調解工作規律,加強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創新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不斷提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質效。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基本覆蓋知識產權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區域和行業領域,建立組織健全、制度完善、規範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體系,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調解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顯現,影響力和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二、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四)推進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根據知識產權糾紛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進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對知識產權糾紛多發、確有必要設立、設立單位有保障能力的地區和行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動設立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尚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可以納入現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範圍。設立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由相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符合法律和規範要求的,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納入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名冊,切實加強工作指導。

(五)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積極履行行政調解職能,按照《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等規定,嚴格依法依規開展行政調解。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設立行政調解室、接待室等。各地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組織設立情況和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情況要定期報送司法行政機關。

(六)拓展知識產權糾紛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發揮各類知識產權專業機構作用,積極創新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形式和工作模式,推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根據當事人需求,按照市場化方式,探索開展知識產權糾紛商事調解。充分發揮律師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優勢作用,推動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為當事人提供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服務並可適當收取費用。

(七)加強重點區域、領域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堅持從實際出發,以需求為導向,大力推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向工業園區、開發區、自貿區和產業集聚區等重點區域延伸。支持電商平台優化在線諮詢、受理、調解等制度,在線化解矛盾糾紛。拓展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引導相關調解組織進駐展會,建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調解渠道。加強專業市場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八)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建設。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注重選聘具有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工作經驗和知識背景的專業人士以及專家學者、律師等擔任調解員,建立專兼結合、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加強知識產權糾紛專職調解員隊伍建設,探索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持證上崗、等級評定等制度。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納入業務培訓規劃,採取集中授課、經驗交流、現場觀摩、法庭旁聽、案例評析等多種方式,切實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養、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

(九)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制度。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要建立完善糾紛排查、受理、調解、履行、回訪、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難複雜矛盾糾紛集中討論、專家諮詢、情況報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學習、例會、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規範統計報表、卷宗文書和檔案管理,定期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報送調解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發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指導開展調解工作,提升調解工作質量水平。

(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銜接聯動機制。採取聯合調解、協助調解、委託移交調解等方式,建立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與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等銜接聯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投訴與調解對接、訴調對接、仲調對接等工作機制。探索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維權援助中心等建立知識產權糾紛「一站式」調解平台,引導調解組織、遠程司法確認室、知識產權仲裁院(中心)、公證知識產權服務中心等各類資源入駐調解平台,為當事人提供司法確認、仲裁、公證等保護渠道。加強知識產權糾紛「一站式」調解平台與當地綜合性非訴訟糾紛化解中心、調解中心等平台的工作對接,及時協調解決重大疑難複雜知識產權糾紛。

三、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領導

(十一)加強組織協調。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信息溝通、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積極探索創新,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做法,打造培育亮點典型,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建設。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爭取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相關考核指標,通過開展聯合督導檢查等方式,推動各項工作落地落實。

(十二)加強工作保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及財政部門的重視支持,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考慮,推動把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設立單位要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提供場所、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鼓勵社會各界通過社會捐贈、公益贊助、志願參與等方式,對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十三)加強宣傳引導。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網絡、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優勢特點、經驗成效,宣傳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和精品案例,不斷提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群眾滿意度和社會影響力,引導更多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將表現突出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納入本系統本部門表彰獎勵範圍,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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