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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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的指導意見
國知發保字〔2021〕11號
2021年5月21日
發布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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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的指導意見

國知發保字〔202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各有關單位:

地理標誌是重要的知識產權類型,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推進鄉村振興的有力支撐,是推動外貿外交的重要領域,是保護和傳承傳統優秀文化的鮮活載體,也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源。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地理標誌工作的指示要求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地理標誌保護,嚴格地理標誌管理,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深化地理標誌管理改革,強化地理標誌保護,提升地理標誌領域治理能力,有力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二)基本原則。

堅持高水平保護。完善地理標誌法律制度體系,提高地理標誌保護法治化水平,嚴格地理標誌審查認定,嚴厲打擊地理標誌侵權假冒行為,統籌推進地理標誌保護國際合作,提升地理標誌保護水平。

堅持高標準管理。加強地理標誌保護頂層設計,強化規劃引領,深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健全特色質量保證體系、技術標準體系與檢驗檢測體系。

堅持高質量發展。堅守中國特色,突出「原汁原味」,擴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覆蓋面,提升地理標誌產品市場競爭力,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夯實地理標誌保護工作基礎

(三)提高地理標誌保護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地理標誌立法調研論證,推動加快地理標誌立法步伐,明確主管部門行政職責和各方權利義務,做好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認定與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銜接,推動地理標誌保護與動植物品種保護的有效銜接,確定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及保護途徑,提出立法建議。完善地理標誌保護政策、標準和制度。推動在地理標誌保護機制下,強化初級農產品、加工食品、道地藥材、傳統手工藝品等的保護。

(四)強化地理標誌保護申請質量監管。嚴格把控地理標誌保護申請質量,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申請質量監控和通報。規範地理標誌保護申請行為,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等行為從嚴處置,駁回有關地理標誌保護申請,加強信用監管,並與知識產權保護考核檢查等形成聯動約束,切實推動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

(五)嚴格地理標誌審核認定。強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認定與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程序銜接協調,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認定與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數據交換、信息通報與資源共享,在普通商標註冊審查過程中依法考慮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認定與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在先審查結果。研究完善地理標誌保護申請審核認定規則,統一規範地理標誌名稱、保護地域範圍劃定等認定要素,判斷通用名稱時綜合考慮消費者理解認知等因素。研究建立有效反映地理標誌特色的專門分類制度。

(六)優化地理標誌保護扶持引導政策。清理和規範對地理標誌保護申請的資助、獎勵政策。着力優化資源投入方向,重點加大對強化地理標誌行政保護、創新監管手段、核准專用標誌使用、實施質量管控、建設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等方面的支持,切實改變「重申報、輕保護」的偏向,推動加強地理標誌全鏈條保護,進一步提升地理標誌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深化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核准改革,探索進一步下放專用標誌使用核准權和註銷權,優化核准流程,壓縮核准周期,進一步暢通合法使用人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渠道。

三、健全地理標誌保護業務體系

(七)完善特色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地理標誌產品生產者主體責任,提高地理標誌產品生產者質量管理水平。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地理標誌特色質量管理融合,支持和鼓勵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應用過程控制、產地溯源等先進管理方法和工具,加快建立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基礎的地理標誌特色質量保證體系,有效支撐地理標誌高質量發展。

(八)建立健全技術標準體系。優化完善地理標誌保護標準體系,推進地理標誌保護基礎通用國家標準制定,有效發揮全國知識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地理標誌分技術委員會作用,加快標準立改廢釋步伐,提升高質量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標準的有效供給。鼓勵研製地理標誌國家標準樣品。鼓勵地理標誌保護標準協調配套與協同發展,獲得保護的地理標誌可以根據保護地域範圍、類別、知名度等方面的因素,制修訂相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加強與地理標誌保護要求的銜接。鼓勵開展地理標誌保護標準外文版研製,提升我國地理標誌保護標準國際化水平。

(九)強化檢驗檢測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理標誌產品產地建設專業化檢驗檢測機構,暢通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採信檢驗檢測結果的信息渠道。完善專業化地理標誌檢驗檢測服務網點建設,不斷滿足消費市場需求,為消費者提供權威、可靠的專業技術服務。鼓勵第三方檢測機構為地理標誌保護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持。

四、加強地理標誌行政保護

(十)嚴厲打擊地理標誌侵權假冒行為。加強執法檢查和日常監管,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偽造產地的處罰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打擊偽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標誌的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規範在營銷宣傳和產品外包裝中使用地理標誌的行為。加強對相同或近似產品上使用意譯、音譯、字譯或標註「種類」「品種」「風格」「仿製」等地理標誌「搭便車」行為的規制和打擊。嚴格監督和查處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人未按管理規範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加強地理標誌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全方位提高地理標誌執法保護水平。

(十一)強化涉及地理標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建立地理標誌保護和企業名稱的信息互通機制,研究將地理標誌有關字段依法納入全國名稱規範管理系統,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中加強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地理標誌有關字段的,應與地理標誌保護申請機構達成一致或經過地理標誌保護申請機構依法依規授權,並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

(十二)加強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情況年報制度,及時有效掌握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中介機構使用信息並對社會公開。採用「雙隨機、一公開」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聚焦特色質量,實行重點地理標誌清單式監管。依法推動將地理標誌產品生產、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納入知識產權信用監管。探索建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異常名錄。

五、構建地理標誌協同保護工作格局

(十三)加強地理標誌快速協同保護。加強地理標誌產品生產集中地、銷售集散地、網絡平台企業總部所在地知識產權部門違法線索、監管標準、保護信息的互聯互通。支持和鼓勵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中納入地理標誌保護措施,開展聯合保護行動。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用,加強輿情監測和地理標誌侵權假冒線索搜集報送,有效支撐相關執法部門開展聯動執法。

(十四)健全涉外地理標誌保護機制。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誌保護與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等國際協議義務。加強與國外地理標誌審查認定機構的交流與合作。鼓勵在我國獲得保護的國外地理標誌產品在華經銷商使用我國地理標誌官方標誌,指導互認互保清單中方產品在海外市場使用外方地理標誌官方標誌。完善國外地理標誌產品在華保護以及我國地理標誌產品在外保護年度報告制度。

六、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資源投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知識產權部門要高度重視地理標誌保護工作,立足本地實際、更新工作理念、創新工作方式,加強規劃引領,抓好工作落實。爭取各級財政部門、人事部門政策支持,加大資源投入力度,加強地理標誌保護隊伍建設,充分利用現有獎勵制度,對為地理標誌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申請電子受理平台建設,完善平台功能,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牽頭加強制度機制建設,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司局建立地理標誌保護和監管協調機制,不斷加強業務指導。

(十六)加強學術研究和宣傳培訓。推動加強地理標誌學術研究工作,夯實地理標誌工作理論基礎。將地理標誌保護培訓納入行政保護培訓計劃,積極組織開展業務和技能培訓、案例研討等活動。積極做好地理標誌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和指導案例的遴選和報送,加強對地理標誌保護措施成效、先進經驗的宣傳報道。加大涉外宣傳力度,助推我國地理標誌產品走出國門,開拓國際市場,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履職盡責,結合實際,細化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和要求,確保各項重點任務落地見效。工作進展及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饋。

附件:《關於進一步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的指導意見》分工方案.pdf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5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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