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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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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
礦安﹝2020﹞1號
2020年12月23日
發布機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網站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

礦安﹝2020﹞1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監獄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堅決防範遏制煤礦衝擊地壓事故的通知》(安委﹝2020﹞6號)要求,深化煤礦衝擊地壓災害防治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衝擊地壓事故,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煤礦衝擊地壓防治規定和要求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嚴格落實《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關於加強煤礦衝擊地壓源頭治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764號)和《關於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19〕21號)等規定和要求。應鑑定的礦井應當嚴格按要求開展煤岩衝擊傾向性鑑定和衝擊危險性評價,或直接認定為衝擊地壓礦井;衝擊地壓礦井應當科學核定產能,嚴格按防衝要求控制採掘工作面推進速度和作業人數,嚴禁超能力超定員組織作業;應當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三十一條要求進行布置巷道和採掘作業,合理安排採掘接續,嚴格按順序開採采(盤)區內採煤工作面,開拓巷道布置在煤層中的嚴重衝擊地壓礦井不能有效消除衝擊地壓危險的應當限期整改;開採衝擊地壓煤層必須採取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等綜合性措施,採取綜合防沖措施後不能消除衝擊地壓災害的,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二、建立煤礦「零衝擊」目標管理制度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樹立災害超前防治理念,強化無人員傷亡、無巷道破壞、無設備損壞的「零衝擊」目標管理,建立煤礦「零衝擊」目標管理制度,加強監測預警和綜合防沖措施落實的現場管理,按照「區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跟進,出現預兆預警、採取解危措施,出現動力現象、強化解危措施,存在事故風險、不得採掘作業」的要求,確保有效措施落實到位。衝擊地壓礦井首先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布置巷道和採掘作業,最大限度避免采動影響造成應力集中,並針對大采深、厚層堅硬頂板、地質構造等關鍵因素,採取區域綜合防沖措施,從源頭上防範衝擊地壓。通過危險性預測和監測預警,對衝擊地壓危險區採取加強支護和卸壓解危等局部防範措施。採取區域和局部綜合防沖措施後仍然出現動力現象或者高風險的監測預警信號的,必須進一步強化綜合防沖措施,確保措施有效,否則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三、強化煤礦衝擊地壓防治措施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定期開展衝擊地壓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建立風險評估、方案設計與實施、工程質量管控、隱患排查等管理制度,明確衝擊地壓防治方案設計(改進)、實施(執行)、檢查(驗收)和組織(協調)的主體責任,並嚴格考核落實。對存在堅硬頂板和地質構造為主要致災因素的中等及以上衝擊地壓危險區,應當制定並實施針對主要致災因素的有效防治措施。評價具有中等及以上衝擊地壓危險的採煤工作面應當採用遠距離供電供液(距離採煤工作面大於500米),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護應當採用液壓支架。在中等及以上衝擊危險區域的掘進工作面和採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或超前支護巷道、煤層鑽孔解危施工地點,應當安設視頻監控。發現監測數據超過衝擊地壓危險預警臨界指標時,應當撤離與防沖作業無關人員,實施解危卸壓工作,落實防沖預案。

四、有序開展衝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

有衝擊地壓礦井的產煤省(區、市)可以參考《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基本要求》(詳見附件),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以企業為主體、政府引導,加強規劃、完善相關支持政策,激發煤礦企業建設示範礦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要首先選擇基礎條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典型礦井,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諮詢和指導,研究制定適合本礦區特點的衝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方案,研究試驗和推廣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和典型經驗,開展衝擊地壓防治典型示範礦井建設和智能化建設,建成「管理體系健全、採掘部署優化、防沖裝備配套、監測預警有效、局部措施可靠、施工作業安全」的示範礦井。通過典型示範、有序推進,建設一批效果突出、帶動性強的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在不斷總結衝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完善煤礦衝擊地壓防治規章和標準,推廣煤礦衝擊地壓防治技術、裝備和典型做法,實現有效防範煤礦衝擊地壓事故的目標。

五、強化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監督檢查

各級地方政府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煤礦衝擊地壓源頭治理,嚴把煤礦建設關口,最大限度減少新增衝擊地壓礦井,有序推進衝擊地壓災害嚴重、不具備防治能力礦井的關閉退出。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監察職責,排查轄區內所有應當進行煤岩衝擊傾向性鑑定和危險性評價的礦井,將煤礦衝擊地壓防治作為重點檢查內容,檢查煤礦企業和煤礦衝擊地壓防治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對照《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監管監察指導手冊(試行)》檢查煤礦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等規章標準、落實各項衝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措施情況,督促煤礦建立「零衝擊」目標管理制度,強化衝擊地壓防治現場管理和監測預警。各地要加大對示範礦井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經濟激勵政策,充分調動煤礦企業開展示範礦井建設工作的積極性,要注重搭建科研和技術服務平台,為示範礦井建設提供科技支撐。

附件: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基本要求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代章)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基本要求
一、總  則

第一條 衝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應當滿足《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等衝擊地壓防治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於全國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示範礦井建設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體系健全

第三條 健全衝擊地壓防治工作機構。建立以煤礦主要負責人為主的防沖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配備專職防沖副礦長或防沖副總工程師,設立獨立的衝擊地壓災害防治科室和專業施工隊伍。

嚴重衝擊地壓礦井防沖科室專職人員不得少於10人,其他衝擊地壓礦井不得少於6人;其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50%,技術人員至少為專科學歷。

衝擊地壓災害防治專業施工隊伍應當配備專職隊長和技術人員,人員數量滿足礦井防沖工作需要。

第四條 按規定建立健全符合礦井實際的衝擊地壓防治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衝擊地壓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建立風險評估、方案設計與實施、工程質量管控、隱患排查等管理制度,明確衝擊地壓防治方案設計(改進)、實施(執行)、檢查(驗收)和組織(協調)的主體責任,並嚴格考核落實。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主的防沖技術管理體系。嚴格執行衝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管理制度、衝擊地壓危險性綜合技術分析制度、防沖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防沖工程驗收制度等;每月開展衝擊地壓隱患排查,每日召開防沖例會,分析衝擊地壓危險預警、治理效果檢驗情況,出現衝擊地壓預兆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出現衝擊地壓動力現象的應當及時分析原因、修改完善防沖措施。

建立健全以防沖副礦長或副總工程師為主的現場防沖措施落實體系。嚴格落實危險區域限員管理、防沖工程質量管理、安全防護措施,按照防衝要求合理安排勞動組織和作業施工,切實落實預警處置指令。

第五條  建立健全防沖培訓制度。按照防沖培訓計劃,開展全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培訓;每季度結合防沖實際,至少開展一次對重點人員的專題培訓。

第六條  建立防衝激勵機制。對衝擊地壓防治貢獻大、效果顯著的有功人員要進行獎勵;對推廣新技術、新裝備取得顯著效果的防沖人員進行獎勵。

三、採掘部署優化

第七條 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針對大采深、厚層堅硬頂板、地質構造等關鍵因素,採取區域綜合防沖措施,從源頭上防範衝擊地壓。

應當按礦井防衝要求,確定採煤工作面推進速度和礦井生產能力,確保礦井採掘布局和接續合理,堅決杜絕採掘接續緊張。

第八條 採取合理的開拓方式、採掘布局、開採順序、煤柱留設、採煤方法、採煤工藝及開採保護層等區域防範措施。

礦井設計、采(盤)區設計和採掘工作面設計應當優先滿足區域防衝要求,避免巷道和採煤工作面應力集中,減少構造應力影響。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嚴格按順序開採,不得留孤島煤柱。優先採用小煤柱、無煤柱或負煤柱開採方式。

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的,必須開採保護層。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對采(盤)區設計和採掘工作面設計的區域防範措施效果(衝擊地壓危險性)進行預測和設計優化。

四、防沖裝備配套

第九條 設置專門的衝擊地壓監測預警值班室,配備衝擊地壓綜合預警平台,整合各監測系統的監(檢)測數據,實現智能語音預警。

應當按照衝擊危險性等級,配備相應的監測和防治裝備。對無和弱衝擊危險區域,主要配備以微震監測、應力監測和鑽屑監測為主的監測裝備。對中等及以上的衝擊危險區域,除了配備完整的監測裝備外,還應當配備卸壓解危裝備。

第十條 配備低頻微震監測系統,採用微震監測系統監測1Hz以上的高能低頻事件。微震監測系統監測範圍必須覆蓋礦井所有採掘區域和相鄰採空區。

第十一條 配備地音監測系統,對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動壓影響區域進行監測,監測圍岩破裂信息,主要是30~2000Hz的地音事件。

第十二條 配備煤體應力監測系統,對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和主要煤柱區進行實時應力監測。重點監測回採工作面前方300m範圍內的進、迴風順槽等煤層巷道和掘進工作面迎頭後方200m範圍內的巷道。

第十三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掘工作面,應當進行CT探測,對採煤工作面見方等重點區域或重要時段進行衝擊地壓危險性分析。

第十四條 配備採煤工作面液壓支架工作阻力監測系統,對工作面支架工作阻力進行在線監測;配備頂板離層實時在線監測系統,對錨噴支護的煤巷、半煤岩巷進行頂板離層監測。

第十五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鑽屑法檢測機具,對採煤工作面順槽的采動應力影響區、煤巷掘進工作面迎頭及後方動壓影響區等範圍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 配備足夠數量卸壓鑽機,至少包括1台扭矩不小於800N·m的鑽機。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煤工作面每條順槽至少配備1台預防性卸壓鑽機,每個全煤、半煤岩掘進工作面至少配備1台預防性卸壓鑽機。

至少配備1台能實施遠距離操控煤層鑽孔解危卸壓施工的鑽機。

第十七條 根據災害治理措施需要,配備用於斷頂、斷底防沖施工的水力致裂或爆破裝備。

配備精準人員定位系統,嚴格監控衝擊危險區域的作業人數。

在中等及以上衝擊危險區域的掘進工作面和採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或超前支護巷道、煤層鑽孔解危施工地點,應當安設視頻監控。

第十八條 至少有一家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與礦井聯合開展衝擊地壓防治科技攻關,重點研究衝擊地壓發生機理、衝擊地壓類型及特點、有針對性的防沖措施等。積極推廣應用最新監測技術,開展衝擊危險性預警和防沖治災。

五、監測預警有效

第十九條 建設全時段、全頻段、全區域、全要素的衝擊地壓監測預警系統(平台),監測預警系統(平台)顯示和控制終端應當設置在礦調度室,或者衝擊地壓監控室設置直通且能強插調度室電話。

每天對監測數據、生產條件等進行衝擊地壓危險性綜合分析,判定衝擊地壓危險等級,並編制監測預警日報,報經煤礦防沖副總或防沖副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簽批,並及時告知相關單位(部門)和人員。

微震、地音、應力在線等監測系統的傳感器,應當按照礦井設計的監測台網布設方案,由專業人員進行安裝施工。

應力CT探測,應當按照探測方案由防沖科室指導組織現場實施。

第二十條 根據衝擊地壓危險性監測數據和實際條件,確定危險性預警指標,並及時校核,提高預警準確程度。

明確預警信息發布、處置程序和處置結果反饋流程。值班人員應當詳細記錄預警時間、預警範圍、採取的措施和處置情況,形成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微震監測系統的運行使用情況綜合評估,根據礦井的採掘布局變化,及時調整監測方案。

對衝擊地壓危險性監測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校核,保證衝擊地壓危險性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準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健全防沖資料、台賬,妥善保存各類監測資料、報表,及時將防沖工程、監測設備布置情況填圖,有效指導安全生產。

系統(平台)數據必須能夠儲存並查詢,定期備份,保存時間不少於兩年。

六、局部措施可靠

第二十三條 採掘工作面應當在實施區域防範措施基礎上,及時跟進有效的煤層卸壓和斷頂、斷底等局部防沖措施。對存在堅硬頂板和地質構造為主要致災因素的衝擊地壓危險區,應當制定並實施針對主要致災因素的有效防治措施及工程。

第二十四條  衝擊地壓危險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後,必須進行效果檢驗。防沖效果檢驗可採用鑽屑法、應力監測法或微震監測法等,檢驗方法不得少於兩種,其檢驗範圍和頻度由煤礦總工程師批准。確認檢驗結果小於臨界值,經研判確定無危險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開採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的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綜合考慮制定防治衝擊地壓、瓦斯異常湧出、煤與瓦斯突出、煤層自燃、水害等複合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

七、施工作業安全

第二十六條 衝擊地壓煤層應當採用長壁綜合機械化智能開採,遠距離供電供液,實現採掘區域無(少)人;有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煤巷解危鑽孔施工,應當採用遠距離操控。

第二十七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煤工作面,巷道超前支護長度應當根據採煤工作面超前支承壓力影響範圍確定,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

具有中等以上衝擊地壓危險的採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護應當採用液壓支架。

第二十八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掘進巷道,其支護設計參數應當選取中等以上安全係數。

有中等及以上衝擊地壓危險的掘進巷道,應當採用高預應力全長錨注錨索、讓壓錨杆、高強度護表鋼帶、高強度護網、大直徑托盤等具有強抗變形和護表能力的主動支護方式,並配合採用可縮式U型鋼棚、液壓單元支架或者門式支架等受衝擊後仍有安全空間的加強支護方式。支護方式和範圍應當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

第二十九條 嚴格落實衝擊地壓危險區限員制度,實行閉合管理、超員報警、自動停止作業機具等智能化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生產組織通知單制度,每月由防沖科室根據採掘工作面設計,結合現場生產條件及衝擊地壓危險性監測研判結果,設定掘進巷道和採煤工作面最大日進尺、班進尺。條件發生變化或監測指標異常時,及時下發生產組織通知單,調整生產組織,並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一條 發現監測數據超過衝擊地壓危險預警臨界指標時,應當撤離與防沖作業無關人員,實施解危卸壓工作;判定具有衝擊地壓危險時,應當立即撤離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切斷電源,落實防沖預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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