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31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為保障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順利實施,現將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有關申報表予以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附件1至附件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生產經營所得及減免稅事項有關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8號)附件1至附件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附件1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31日
附件:
7.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附件1
扣繳義務人名稱: |
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序號 | 納稅人基本信息(帶*必填) | 任職受僱從業信息 | 聯繫方式 | 銀行賬戶 | 投資信息 | 其他信息 | 華僑、港澳台、外籍個人信息 (帶*必填) |
備註 | ||||||||||||||||||||
---|---|---|---|---|---|---|---|---|---|---|---|---|---|---|---|---|---|---|---|---|---|---|---|---|---|---|---|---|
納稅人識別號 | * 納稅人姓名 |
* 身份證件類型 |
* 身份證件號碼 |
* 出生日期 |
* 國籍 / 地區 |
類型 | 職務 | 學歷 | 任職受僱從業日期 | 離職日期 | 手機號碼 | 戶籍所在地 | 經常居住地 | 聯繫地址 | 電子郵箱 | 開戶銀行 | 銀行賬號 | 投資 額 (元) |
投資比例 | 是否殘疾 / 孤老 / 烈屬 |
殘疾 / 烈屬證號 |
* 出生地 |
* 性別 |
* 首次入境時間 |
* 預計離境時間 |
* 涉稅事由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扣繳義務人(簽章):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填表說明
[編輯]一、適用範圍
本表由扣繳義務人填報。適用於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填報其支付所得的納稅人的基礎信息。
二、報送期限
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或者納稅人相關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填寫本表,並於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三、本表各欄填寫
本錶帶「*」項目分為必填和條件必填,其餘項目為選填。
(一)表頭項目
1.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扣繳義務人的法定名稱全稱。
2.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表內各欄
1.第2~8列「納稅人基本信息」:填寫納稅人姓名、證件等基本信息。
(1)第2列「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2)第3列「納稅人姓名」:填寫納稅人姓名。外籍個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後名(given name)」的順序填寫,確實無法區分姓和名的,按照證件上的姓名順序填寫。
(3)第4列「身份證件類型」: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填寫。
① 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稱「居民身份證」)。
② 華僑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簡稱「中國護照」)。
③ 港澳居民可選擇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簡稱「港澳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簡稱「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可選擇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灣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簡稱「台灣居民居住證」)。
④ 外籍人員可選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簡稱「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者「外國護照」。
⑤ 其他符合規定的情形填寫「其他證件」。
身份證件類型選擇「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應當同時填寫「港澳居民通行證」;身份證件類型選擇「台灣居民居住證」的,應當同時填寫「台灣居民通行證」;身份證件類型選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應當同時填寫「外國護照」。
(4)第5~6列「身份證件號碼」「出生日期」:根據納稅人身份證件上的信息填寫。
(5)第7列「國籍/地區」:填寫納稅人所屬的國籍或者地區。
2.第8~12列「任職受僱從業信息」:填寫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之間的任職受僱從業信息。
(1)第8列「類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雇員」「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或者「其他」。
(2)第9~12列「職務」「學歷」「任職受僱從業日期」「離職日期」:其中,當第9列「類型」選擇「雇員」「保險營銷員」或者「證券經紀人」時,填寫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建立或者解除相應勞動或者勞務關係的日期。
3.第13~17列「聯繫方式」:
(1)第13列「手機號碼」:填寫納稅人境內有效手機號碼。
(2)第14~16列「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聯繫地址」:填寫納稅人境內有效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聯繫地址,按以下格式填寫(具體到門牌號):省(區、市)市區(縣)街道(鄉、鎮)。
(3)第17列「電子郵箱」:填寫有效的電子郵箱。
4.第18~19列「銀行賬戶」:填寫個人境內有效銀行賬戶信息,開戶銀行填寫到銀行總行。
5.第20~21列「投資信息」:納稅人為扣繳單位的股東、投資者的,填寫本欄。
6.第22~23列「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殘疾、孤老、烈屬」情況的,填寫本欄。
7.第24~28列「華僑、港澳台、外籍個人信息」:納稅人為華僑、港澳台居民、外籍個人的填寫本欄。
(1)第24列「出生地」:填寫華僑、港澳台居民、外籍個人的出生地,具體到國家或者地區。
(2)第26~27列「首次入境時間」「預計離境時間」:填寫華僑、港澳台居民、外籍個人首次入境和預計離境的時間,具體到年月日。預計離境時間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變更。
(3)第28列「涉稅事由」:填寫華僑、港澳台居民、外籍個人在境內涉稅的具體事由,包括「任職受僱」「提供臨時勞務」「轉讓財產」「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其他」。如有多項事由的,應同時填寫。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納稅人識別號:□□□□□□□□□□□□□□□□□□ |
基本信息(帶*必填) | |||||||
---|---|---|---|---|---|---|---|
基本 信息 |
*納稅人姓名 | 中文名 | 英文名 | ||||
*身份證件 | 證件類型一 | 證件號碼 | |||||
證件類型二 | 證件號碼 | ||||||
*國籍/地區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聯繫 方式 |
戶籍所在地 | 省(區、市) 市 區(縣) 街道(鄉、鎮)____________ | |||||
經常居住地 | 省(區、市) 市 區(縣) 街道(鄉、鎮)____________ | ||||||
聯繫地址 | 省(區、市) 市 區(縣) 街道(鄉、鎮)____________ | ||||||
*手機號碼 | 電子郵箱 | ||||||
其他 信息 |
開戶銀行 | 銀行賬號 | |||||
學歷 | □研究生 □大學本科 □大學本科以下 | ||||||
特殊情形 | □殘疾 殘疾證號______________ □烈屬 烈屬證號______________ □孤老 | ||||||
任職、受僱、從業信息 | |||||||
任職受僱從業單位一 | 名稱 | 國家/地區 |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任職受僱從業日期 | 年 月 | 離職日期 | 年 月 | |||
類型 | □雇員 □保險營銷員 □證券經紀人 □其他 | 職務 | □高層 □其他 | ||||
任職受僱從業單位二 | 名稱 | 國家/地區 |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任職受僱從業日期 | 年 月 | 離職日期 | 年 月 | |||
類型 | □雇員 □保險營銷員 □證券經紀人 □其他 | 職務 | □高層 □其他 | ||||
該欄僅由投資者納稅人填寫 | |||||||
被投資單位一 | 名稱 | 國家/地區 |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投資額(元) | 投資比例 | |||||
被投資單位二 | 名稱 | 國家/地區 |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投資額(元) | 投資比例 | |||||
該欄僅由華僑、港澳台、外籍個人填寫(帶*必填) | |||||||
*出生地 | *首次入境時間 | 年 月 日 | |||||
*性別 | *預計離境時間 | 年 月 日 | |||||
*涉稅事由 | □任職受僱 □提供臨時勞務 □轉讓財產 □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 □其他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納稅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填表說明
[編輯]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自然人納稅人基礎信息的填報。
二、報送期限
自然人納稅人初次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時填報本表;初次申報後,以後僅需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填報。
三、本表各欄填寫
本錶帶「*」的項目為必填或者條件必填,其餘項目為選填。
(一)表頭項目
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表內各欄
1. 基本信息:
(1)納稅人姓名:填寫納稅人姓名。外籍個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後名(given name)」的順序填寫,確實無法區分姓和名的,按照證件上的姓名順序填寫。
(2)身份證件:填寫納稅人有效的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證件類型一」按以下原則填寫:
① 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稱「居民身份證」)。
② 華僑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簡稱「中國護照」)。
③ 港澳居民可選擇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簡稱「港澳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簡稱「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可選擇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灣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簡稱「台灣居民居住證」)。
④ 外籍個人可選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簡稱「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者「外國護照」。
⑤ 其他符合規定的情形填寫「其他證件」。
「證件類型二」按以下原則填寫:證件類型一選擇「港澳居民居住證」的,證件類型二應當填寫「港澳居民通行證」;證件類型一選擇「台灣居民居住證」的,證件類型二應當填寫「台灣居民通行證」;證件類型一選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證件類型二應當填寫「外國護照」。證件類型一已選擇「居民身份證」「中國護照」「港澳居民通行證」「台灣居民通行證」或「外國護照」,證件類型二可不填。
(3)國籍/地區:填寫納稅人所屬的國籍或地區。
(4)出生日期:根據納稅人身份證件上的信息填寫。
(5)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聯繫地址:填寫境內地址信息,至少填寫一項。有居民身份證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必須填寫其中之一。
(6)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填寫境內有效手機號碼,港澳台、外籍個人可以選擇境內有效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中的一項填寫。
(7)開戶銀行、銀行賬號:填寫有效的個人銀行賬戶信息,開戶銀行填寫到銀行總行。
(8)特殊情形:納稅人為殘疾、烈屬、孤老的,填寫本欄。殘疾、烈屬人員還需填寫殘疾/烈屬證件號碼。
2. 任職、受僱、從業信息:填寫納稅人任職受僱從業的有關信息。其中,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有境外派遣單位的,應在本欄除填寫境內任職受僱從業單位、境內受聘簽約單位情況外,還應一併填寫境外派遣單位相關信息。填寫境外派遣單位時,其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可不填。
3. 投資者納稅人填寫欄:由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填寫。沒有,則不填。
(1)名稱:填寫被投資單位名稱全稱。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被投資單位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投資額:填寫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在被投資單位投資的投資額(股本)。
(4)投資比例:填寫自然人股東、投資者的投資額占被投資單位投資(股本)的比例。
4. 華僑、港澳台、外籍個人信息:華僑、港澳台居民、外籍個人填寫本欄。
(1)出生地:填寫華僑、港澳台居民、外籍個人的出生地,具體到國家或者地區。
(2)首次入境時間、預計離境時間:填寫華僑、港澳台居民、外籍個人首次入境和預計離境的時間,具體到年月日。預計離境時間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變更。
(3)涉稅事由:填寫華僑、港澳台居民、外籍個人在境內涉稅的具體事由,在相應事由處劃「✓」。如有多項事由的,同時勾選。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附件2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扣繳義務人名稱: | ||
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納稅人識別號 | 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 所得項目 | 本月(次)情況 | 累計情況 | 減按計稅比例 | 准予扣除的捐贈額 | 稅款計算 | 備註 | |||||||||||||||||||||||||||
---|---|---|---|---|---|---|---|---|---|---|---|---|---|---|---|---|---|---|---|---|---|---|---|---|---|---|---|---|---|---|---|---|---|---|---|---|---|---|---|
收入額計算 | 減除費用 | 專項扣除 | 其他扣除 | 累計收入額 | 累計減除費用 | 累計專項扣除 | 累計專項附加扣除 | 累計其他扣除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 | 應納稅額 | 減免稅額 | 已繳稅額 | 應補/退稅額 | ||||||||||||||||||||||||
收入 | 費用 | 免稅收入 | 基本養老保險費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失業保險費 | 住房公積金 | 年金 | 商業健康保險 | 稅延養老保險 | 財產原值 | 允許扣除的稅費 | 其他 | 子女教育 | 贍養老人 | 住房貸款利息 | 住房租金 | 繼續教育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合計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扣繳義務人(簽章):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填表說明
[編輯]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預扣預繳申報;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及向納稅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二、報送期限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稅款的次月15日內,將已扣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本表。
三、本表各欄填寫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填寫扣繳義務人預扣、代扣稅款當月的第1日至最後1日。如:2019年3月20日發放工資時代扣的稅款,稅款所屬期填寫「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扣繳義務人的法定名稱全稱。
3.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表內各欄
1.第2列「姓名」:填寫納稅人姓名。
2.第3列「身份證件類型」:填寫納稅人有效的身份證件名稱。中國公民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填寫居民身份證;沒有居民身份證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通行證或者台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者護照等。
3.第4列「身份證件號碼」:填寫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上載明的證件號碼。
4.第5列「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5.第6列「是否為非居民個人」:納稅人為居民個人的填「否」。為非居民個人的,根據合同、任職期限、預期工作時間等不同情況,填寫「是,且不超過90天」或者「是,且超過90天不超過183天」。不填默認為「否」。
其中,納稅人為非居民個人的,填寫「是,且不超過90天」的,當年在境內實際居住超過90天的次月15日內,填寫「是,且超過90天不超過183天」。
6.第7列「所得項目」:填寫納稅人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名稱。同一納稅人取得多項或者多次所得的,應分行填寫。
7.第8~21列「本月(次)情況」:填寫扣繳義務人當月(次)支付給納稅人的所得,以及按規定各所得項目當月(次)可扣除的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其他扣除等。其中,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按照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該任職受僱單位截至當月可享受的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扣除總額,填寫至「累計情況」中第25~29列相應欄,本月情況中則無須填寫。
(1)「收入額計算」:包含「收入」「費用」「免稅收入」。收入額=第8列−第9列−第10列。
① 第8列「收入」:填寫當月(次)扣繳義務人支付給納稅人所得的總額。
② 第9列「費用」: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填寫,取得其他各項所得時無須填寫本列。居民個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費用填寫「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費用按收入的20%填寫。非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費用按收入的20%填寫。
③ 第10列「免稅收入」:填寫納稅人各所得項目收入總額中,包含的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金額。其中,稅法規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計的30%部分,填入本列。
(2)第11列「減除費用」:按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填寫。如,2019年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申報時,填寫5 000元。納稅人取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填寫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填寫。
(3)第12~15列「專項扣除」: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金額。
(4)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
8.第22~30列「累計情況」:本欄適用於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佣金收入等按規定採取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時填報。
(1)第22列「累計收入額」:填寫本納稅年度截至當前月份,扣繳義務人支付給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支付給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勞務報酬所得的累計收入額。
(2)第23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 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在本單位的任職受僱或者從業的月份數計算。
(3)第24列「累計專項扣除」:填寫本年度截至當前月份,按規定允許扣除的「三險一金」的累計金額。
(4)第25~29列「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分別填寫截至當前月份,納稅人按規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贍養老人、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繼續教育扣除的累計金額。大病醫療扣除由納稅人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辦理,此處無須填報。
(5)第30列「累計其他扣除」:填寫本年度截至當前月份,按規定允許扣除的年金(包括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稅延養老保險及其他扣除項目的累計金額。
9.第31列「減按計稅比例」:填寫按規定實行應納稅所得額減計稅收優惠的減計比例。無減計規定的,可不填,系統默認為100%。如,某項稅收政策實行減按6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本列填60%。
10.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贈額」:是指按照稅法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
11.第33~39列「稅款計算」:填寫扣繳義務人當月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計算情況。
(1)第33列「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
①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填寫累計收入額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②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填寫收入額減去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③ 居民個人或者非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填寫本月(次)收入額減除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填寫累計收入額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④ 居民個人或者非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填寫本月(次)收入額。
⑤ 居民個人或者非居民個人取得財產租賃所得,填寫本月(次)收入額減去減除費用、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⑥ 居民個人或者非居民個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填寫本月(次)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允許扣除的稅費後的餘額。
其中,適用「減按計稅比例」的所得項目,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上述方法計算後乘以減按計稅比例的金額填報。
按照稅法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可以按上述方法計算後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第34~35列「稅率/預扣率」「速算扣除數」:填寫各所得項目按規定適用的稅率(或預扣率)和速算扣除數。沒有速算扣除數的,則不填。
(3)第36列「應納稅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36列=第33列×第34列−第35列。
(4)第37列「減免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可減免的稅額,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以及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佣金收入,填寫本年度累計減免稅額;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個人取得各項所得,填寫本月(次)減免稅額。
(5)第38列「已繳稅額」:填寫本年或本月(次)納稅人同一所得項目,已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扣繳的稅款金額。
(6)第39列「應補/退稅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39列=第36列−第37列−第38列。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附件3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扣繳義務人名稱: | ||
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自行申報情形 | □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其他____________ |
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 □是 □否 |
非居民個人本年度境內居住天數 | □不超過90天 □超過90天不超過183天 | |||||||||||||||||
---|---|---|---|---|---|---|---|---|---|---|---|---|---|---|---|---|---|---|---|---|---|---|
序號 | 所得項目 | 收入額計算 | 減除費用 | 專項扣除 | 其他扣除 | 減按計稅比例 | 准予扣除的捐贈額 | 稅款計算 | 備註 | |||||||||||||
收入 | 費用 | 免稅收入 | 基本養老保險費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失業保險費 | 住房公積金 | 財產原值 | 允許扣除的稅費 | 其他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應納稅額 | 減免稅額 | 已繳稅額 | 應補/退稅額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納稅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填表說明
[編輯]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情形在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二、報送期限
(一)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辦理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三)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四)其他需要納稅人辦理自行申報的情形,按規定的申報期限辦理。
三、本表各欄填寫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取得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所屬期間,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姓名:填寫自然人納稅人姓名。
3.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表內各欄
1.「自行申報情形」:納稅人根據自身情況在對應框內打「√」。選擇「其他」的,應當填寫具體自行申報情形。
2.「是否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選「是」,居民個人選「否」。不填默認為「否」。
3.「非居民個人本年度境內居住天數」:非居民個人根據合同、任職期限、預期工作時間等不同情況,填寫「不超過90天」或者「超過90天不超過183天」。
4.第2列「所得項目」: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填寫。納稅人取得多項所得或者多次取得所得的,分行填寫。
5.第3~5列「收入額計算」:包含「收入」「費用」「免稅收入」。收入額=第3列−第4列−第5列。
(1)第3列「收入」:填寫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的收入總額。
(2)第4列「費用」: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填寫,取得其他各項所得時無須填寫本列。非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費用按收入的20%填寫。
(3)第5列「免稅收入」:填寫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金額。其中,稅法規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對減計的30%部分,填入本列。
6.第6列「減除費用」:按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填寫。
7.第7~10列「專項扣除」: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金額。
8.第11~13列「其他扣除」:包含「財產原值」「允許扣除的稅費」「其他」,分別填寫按照稅法規定當月(次)允許扣除的金額。
(1)第11列「財產原值」:納稅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時填寫本欄。
(2)第12列「允許扣除的稅費」:填寫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費。
① 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時,填寫勞務發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② 納稅人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填寫提供特許權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和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③ 納稅人取得財產租賃所得時,填寫修繕費和出租財產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④ 納稅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時,填寫轉讓財產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3)第13列「其他」:填寫按規定其他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9.第14列「減按計稅比例」:填寫按規定實行應納稅所得額減計稅收優惠的減計比例。無減計規定的,則不填,系統默認為100%。如,某項稅收政策實行減按6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本列填60%。
10.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贈額」:是指按照稅法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
11.第16列「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
12.第17~18列「稅率」「速算扣除數」:填寫所得項目按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所得項目沒有速算扣除數的,則不填。
13.第19列「應納稅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19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14.第20列「減免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減免的稅額,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15.第21列「已繳稅額」:填寫納稅人當期已實際繳納或者被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16.第22列「應補/退稅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附件4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納稅人姓名: | ||
納稅人識別號:□□□□□□□□□□□□□□□□□□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項 目 | 行次 | 金 額 | |||
---|---|---|---|---|---|
一、收入合計(1=2+3+4+5) | 1 | ||||
(一)工資、薪金所得 | 2 | ||||
(二)勞務報酬所得 | 3 | ||||
(三)稿酬所得 | 4 | ||||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5 | ||||
二、費用合計 | 6 | ||||
三、免稅收入合計 | 7 | ||||
四、減除費用 | 8 | ||||
五、專項扣除合計(9=10+11+12+13) | 9 | ||||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 | 10 | ||||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 | 11 | ||||
(三)失業保險費 | 12 | ||||
(四)住房公積金 | 13 | ||||
六、專項附加扣除合計(14=15+16+17+18+19+20) | 14 | ||||
(一)子女教育 | 15 | ||||
(二)繼續教育 | 16 | ||||
(三)大病醫療 | 17 | ||||
(四)住房貸款利息 | 18 | ||||
(五)住房租金 | 19 | ||||
(六)贍養老人 | 20 | ||||
七、其他扣除合計(21=22+23+24+25+26) | 21 | ||||
(一)年金 | 22 | ||||
(二)商業健康保險 | 23 | ||||
(三)稅延養老保險 | 24 | ||||
(四)允許扣除的稅費 | 25 | ||||
(五)其他 | 26 | ||||
八、准予扣除的捐贈額 | 27 | ||||
九、應納稅所得額(28=1-6-7-8-9-14-21-27) | 28 | ||||
十、稅率(%) | 29 | ||||
十一、速算扣除數 | 30 | ||||
十二、應納稅額(31=28×29-30) | 31 | ||||
十三、減免稅額 | 32 | ||||
十四、已繳稅額 | 33 | ||||
十五、應補/退稅額(34=31-32-33) | 34 | ||||
無住所個人附報信息 | |||||
在華停留天數 | 已在華停留年數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納稅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
[編輯]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居民個人取得境內綜合所得,按稅法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適用本表。
二、報送期限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並報送本表。
三、本表各欄填寫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取得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所屬期間。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納稅人姓名:填寫自然人納稅人姓名。
3.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表內各行
1.第1行「收入合計」:填寫納稅人本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收入合計金額。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
2.第2行「工資、薪金所得」:填寫本年度應當併入綜合所得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總額。
3.第6行「費用合計」: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填寫減除20%費用的合計金額。
4.第7行「免稅收入合計」:填寫本年度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合計金額。其中,稅法規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對減計的30%部分,填入本行。
5.第8行「減除費用」:按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填寫。
6.第9行「專項扣除合計」:填寫按規定本年度可在稅前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合計金額。
第9行=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7.第14行「專項附加扣除合計」:填寫按規定本年度可在稅前扣除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費用的合計金額。
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
8.第21行「其他扣除合計」:填寫按規定本年度可在稅前扣除的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稅延養老保險、允許扣除的稅費等其他扣除項目的合計金額。
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26行。
9.第27行「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填寫按規定本年度准予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的合計金額。
10.第28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應行次計算填報。
第28行=第1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4行−第21行−第27行。
11.第29~30行「稅率」「速算扣除數」:填寫按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2.第31行「應納稅額」:按照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第31行=第28行×第29行−第30行。
13.第32行「減免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減免的稅額,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14.第33行「已繳稅額」:填寫本年度內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已經繳納或者被扣繳稅款的合計金額。
15.第34行「應補/退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第34行=第31行−第32行−第33行
(三)無住所個人附報信息:本欄由無住所個人填寫。不是,則不填。
1.在華停留天數:填寫一個納稅年度內,無住所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的天數。
2.已在華停留年數:填寫無住所個人已在華連續停留的年份數。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附件5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納稅人姓名: | |
納稅人識別號:□□□□□□□□□□□□□□□□□□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被投資單 位信息 |
名稱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徵收方式 | □查賬徵收(據實預繳) □查賬徵收(按上年應納稅所得額預繳)
□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 □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徵收 □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________ | |||||
項 目 | 行次 | 金額/比例 | ||||
一、收入總額 | 1 | |||||
二、成本費用 | 2 | |||||
三、利潤總額(3=1−2) | 3 | |||||
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4 | |||||
五、應稅所得率(%) | 5 | |||||
六、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 6 | |||||
七、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7=8+9+14) | 7 | |||||
(一)投資者減除費用 | 8 | |||||
(二)專項扣除(9=10+11+12+13) | 9 | |||||
1.基本養老保險費 | 10 | |||||
2.基本醫療保險費 | 11 | |||||
3.失業保險費 | 12 | |||||
4.住房公積金 | 13 | |||||
(三)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14=15+16+17) | 14 | |||||
1. | 15 | |||||
2. | 16 | |||||
3. | 17 | |||||
八、應納稅所得額 | 18 | |||||
九、稅率(%) | 19 | |||||
十、速算扣除數 | 20 | |||||
十一、應納稅額(21=18×19−20) | 21 | |||||
十二、減免稅額(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 22 | |||||
十三、已繳稅額 | 23 | |||||
十四、應補/退稅額(24=21−22−23) | 24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納稅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填表說明
[編輯]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個人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合夥企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個人合伙人的,應分別填報本表。
二、報送期限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應當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
三、本表各欄填寫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所屬期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姓名:填寫自然人納稅人姓名。
3.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被投資單位信息
1.名稱:填寫被投資單位法定名稱的全稱。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被投資單位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徵收方式:根據稅務機關核定的徵收方式,在對應框內打「√」。採用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應在下劃線填寫具體徵收方式。
(三)表內各行填寫
1.第1行「收入總額」:填寫本年度開始經營月份起截至本期從事經營以及與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總金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費用」:填寫本年度開始經營月份起截至本期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的總額。
3.第3行「利潤總額」:填寫本年度開始經營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潤總額。
4.第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寫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5.第5行「應稅所得率」: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納稅的納稅人,填寫稅務機關確定的核定徵收應稅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納稅的納稅人不填本行。
6.第6行「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納稅人為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的,填寫本行;其他則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填寫;合夥協議未約定或不明確的,按合伙人協商決定的比例填寫;協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填寫;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7.第7~17行「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
(1)第8行「投資者減除費用」:填寫根據本年實際經營月份數計算的可在稅前扣除的投資者本人每月5000元減除費用的合計金額。
(2)第9~13行「專項扣除」: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金額。
(3)第14~17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填寫商業健康保險、稅延養老保險以及其他按規定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其中,稅延養老保險可在申報四季度或12月份稅款時填報扣除。
8.第18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1)查賬徵收(據實預繳):第18行=(第3行−第4行)×第6行−第7行。
(2)查賬徵收(按上年應納稅所得額預繳):第18行=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12×月份數。
(3)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的):第18行=第1行×第5行×第6行。
(4)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的):第18行=第2行÷(1−第5行)×第5行×第6行。
(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徵收:直接填寫應納稅所得額;
(6)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填寫應納稅所得額。
9.第19~20行「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填寫按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0.第21行「應納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21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
11.第22行「減免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可以減免的稅額,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12.第23行「已繳稅額」:填寫本年度在月(季)度申報中累計已預繳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金額。
13.第24行「應補/退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24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納稅人姓名: | |
納稅人識別號:□□□□□□□□□□□□□□□□□□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被投資單 位信息 |
名稱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項 目 | 行次 | 金額/比例 | ||||
一、收入總額 | 1 | |||||
其中:國債利息收入 | 2 | |||||
二、成本費用(3=4+5+6+7+8+9+10) | 3 | |||||
(一)營業成本 | 4 | |||||
(二)營業費用 | 5 | |||||
(三)管理費用 | 6 | |||||
(四)財務費用 | 7 | |||||
(五)稅金 | 8 | |||||
(六)損失 | 9 | |||||
(七)其他支出 | 10 | |||||
三、利潤總額(11=1−2−3) | 11 | |||||
四、納稅調整增加額(12=13+27) | 12 | |||||
(一)超過規定標準的扣除項目金額(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 13 | |||||
1.職工福利費 | 14 | |||||
2.職工教育經費 | 15 | |||||
3.工會經費 | 16 | |||||
4.利息支出 | 17 | |||||
5.業務招待費 | 18 | |||||
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19 | |||||
7.教育和公益事業捐贈 | 20 | |||||
8.住房公積金 | 21 | |||||
9.社會保險費 | 22 | |||||
10.折舊費用 | 23 | |||||
11.無形資產攤銷 | 24 | |||||
12.資產損失 | 25 | |||||
13.其他 | 26 | |||||
(二)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27=28+29+30+31+32+33+34+35+36) | 27 | |||||
1.個人所得稅稅款 | 28 | |||||
2.稅收滯納金 | 29 | |||||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 30 | |||||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 31 | |||||
5.贊助支出 | 32 | |||||
6.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 33 | |||||
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 34 | |||||
8.投資者工資薪金支出 | 35 | |||||
9.其他不允許扣除的支出 | 36 | |||||
五、納稅調整減少額 | 37 | |||||
六、納稅調整後所得(38=11+12−37) | 38 | |||||
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39 | |||||
八、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 40 | |||||
九、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41=42+43+48+55) | 41 | |||||
(一)投資者減除費用 | 42 | |||||
(二)專項扣除(43=44+45+46+47) | 43 | |||||
1.基本養老保險費 | 44 | |||||
2.基本醫療保險費 | 45 | |||||
3.失業保險費 | 46 | |||||
4.住房公積金 | 47 | |||||
(三)專項附加扣除(48=49+50+51+52+53+54) | 48 | |||||
1.子女教育 | 49 | |||||
2.繼續教育 | 50 | |||||
3.大病醫療 | 51 | |||||
4.住房貸款利息 | 52 | |||||
5.住房租金 | 53 | |||||
6.贍養老人 | 54 | |||||
(四)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55=56+57+58+59) | 55 | |||||
1. 商業健康保險 | 56 | |||||
2. 稅延養老保險 | 57 | |||||
3. | 58 | |||||
4. | 59 | |||||
十、投資抵扣 | 60 | |||||
十一、准予扣除的個人捐贈支出 | 61 | |||||
十二、應納稅所得額(62=38−39−41−60−61)或[62=(38−39)×40−41−60−61] | 62 | |||||
十三、稅率(%) | 63 | |||||
十四、速算扣除數 | 64 | |||||
十五、應納稅額(65=62×63−64) | 65 | |||||
十六、減免稅額(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 66 | |||||
十七、已繳稅額 | 67 | |||||
十八、應補/退稅額(68=65−66−67) | 68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納稅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填表說明
[編輯]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徵收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合夥企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個人合伙人的,應分別填報本表。
二、報送期限
納稅人在取得經營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
三、本表各欄填寫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所屬期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姓名:填寫自然人納稅人姓名。
3.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被投資單位信息
1.名稱:填寫被投資單位法定名稱的全稱。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被投資單位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表內各行填寫
1.第1行「收入總額」:填寫本年度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總金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國債利息收入」:填寫本年度已計入收入的因購買國債而取得的應予免稅的利息金額。
3.第3~10行「成本費用」:填寫本年度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的總額。
(1)第4行「營業成本」:填寫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的金額。
(2)第5行「營業費用」:填寫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3)第6行「管理費用」:填寫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
(4)第7行「財務費用」:填寫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發生的籌資費用。
(5)第8行「稅金」:填寫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6)第9行「損失」:填寫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7)第10行「其他支出」:填寫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之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4.第11行「利潤總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1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5.第12行「納稅調整增加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2行=第13行+第27行。
6.第13行「超過規定標準的扣除項目金額」:填寫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中,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應予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7.第27行「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填寫按規定不允許扣除但被投資單位已將其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應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
8.第37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寫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已計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費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予扣除的項目金額。
9.第38行「納稅調整後所得」: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38行=第11行+第12行−第37行。
10.第39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寫本年度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
11.第40行「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納稅人為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的,填寫本欄;其他則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填寫;合夥協議未約定或不明確的,按合伙人協商決定的比例填寫;協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填寫;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12.第41行「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填寫按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
(1)第42行「投資者減除費用」:填寫按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金額。
(2)第43~47行「專項扣除」:分別填寫本年度按規定允許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合計金額。
(3)第48~54行「專項附加扣除」:分別填寫本年度納稅人按規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的合計金額。
(4)第55~59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商業健康保險、稅延養老保險,以及國務院規定其他可以扣除項目的合計金額。
13.第60行「投資抵扣」:填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抵扣的投資金額。
14.第61行「准予扣除的個人捐贈支出」:填寫本年度按照稅法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個人捐贈合計額。
15.第62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1)納稅人為非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2)納稅人為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16.第63~64行「稅率」「速算扣除數」:填寫按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7.第65行「應納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65行=第62行×第63行−第64行。
18.第66行「減免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可以減免的稅額,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19.第67行「已繳稅額」:填寫本年度累計已預繳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金額。
20.第68行「應補/退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68行=第65行−第66行−第67行。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納稅人姓名: | |
納稅人識別號:□□□□□□□□□□□□□□□□□□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被投資單 位信息 |
單位名稱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投資者應納稅 所得額 | ||||
---|---|---|---|---|---|---|---|
匯總地 | |||||||
非匯總地 | 1 | ||||||
2 | |||||||
3 | |||||||
4 | |||||||
5 | |||||||
項 目 | 行次 | 金額/比例 | |||||
一、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合計 | 1 | ||||||
二、應調整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2=3+4+5+6) | 2 | ||||||
(一)投資者減除費用 | 3 | ||||||
(二)專項扣除 | 4 | ||||||
(三)專項附加扣除 | 5 | ||||||
(四)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6 | ||||||
三、應調整的其他項目 | 7 | ||||||
四、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8=1+2+7) | 8 | ||||||
五、稅率(%) | 9 | ||||||
六、速算扣除數 | 10 | ||||||
七、應納稅額(11=8×9−10) | 11 | ||||||
八、減免稅額(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 12 | ||||||
九、已繳稅額 | 13 | ||||||
十、應補/退稅額(14=11−12−13) | 14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納稅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填表說明
[編輯]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二、報送期限
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應當於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
三、本表各欄填寫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所屬期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姓名:填寫自然人納稅人姓名。
3.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被投資單位信息
1.名稱:填寫被投資單位法定名稱的全稱。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被投資單位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填寫投資者從其各投資單位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三)表內各行填寫
1.第1行「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合計」:填寫投資者從其各投資單位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合計金額。
2.第2~6行「應調整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填寫按規定需調整增加或者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金額。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用負數表示。
(1)第3行「投資者減除費用」:填寫需調整增加或者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者減除費用的金額。
(2)第4行「專項扣除」:填寫需調整增加或者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合計金額。
(3)第5行「專項附加扣除」:填寫需調整增加或者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的合計金額。
(4)第6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填寫需調整增加或者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商業健康保險、稅延養老保險以及國務院規定其他可以扣除項目的合計金額。
3.第7行「應調整的其他項目」:填寫按規定應予調整的其他項目的合計金額。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用負數表示。
4.第8行「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8行=第1行+第2行+第7行。
5.第9~10行「稅率」「速算扣除數」:填寫按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6.第11行「應納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1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
7.第12行「減免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可以減免的稅額,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8.第13行「已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年度累計已繳納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金額。
9.第14行「應補/退稅額」:按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4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附件6
(______至______年度) |
備案編號(主管稅務機關填寫): |
創投企業(基金)名稱 | ||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創投企業(基金)備案管理機構 | □發展改革部門 □證券監管部門 | |
管理機構備案編號 | ||
管理機構備案時間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創投企業(基金)印章: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填表說明
[編輯]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類型備案。
二、報送期限
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投企業,應當在管理機構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報送本表。
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報送本表。
三、本表各欄填寫
1.創投企業(基金)名稱:填寫創投企業的法定名稱全稱。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創投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創投企業(基金)備案管理機構:選擇創投企業備案的機構名稱,在「發展改革部門」或「證券監管部門」備案的,分別在對應框中打「√」。
4.管理機構備案編號:填寫創投企業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編號。
5.管理機構備案時間:填寫創投企業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時間。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附件7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扣繳義務人名稱: | |
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稅務機關備案編號 | ||||||||||||||||||||||||
創投企業投資項目所得情況 | ||||||||||||||||||||||||
序號 | 被投資 企業名稱 |
被投資企業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投資股權份數 | 轉讓股權份數 | 轉讓後 股權份數 |
股權轉讓 時間 |
股權轉讓收入 | 股權原值 | 合理 費用 |
股權轉讓 所得額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納稅年度內股權轉讓所得額合計 | ||||||||||||||||||||||||
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 | ||||||||||||||||||||||||
序號 | 個人合伙人姓名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個人合伙人納稅人識別號 | 分配比例(%) | 創投企業股權轉讓所得額 | 分配所得額 | 其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情況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應納稅額 | 減免稅額 | 已繳稅額 | 應補/退稅額 | ||||||||||
創投企業符合條件的投資額 | 個人出資比例 | 當年按個人投資額70%計算的實際抵扣額 |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
合計 | —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
創投企業(基金)印章: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填表說明 ====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按規定辦理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扣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二、申報期限
創投企業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報送。
三、本表各欄填寫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填寫創投企業申報股權轉讓所得的所屬期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扣繳義務人(即創投企業)的法定名稱全稱。
3.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扣繳義務人(即創投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4.稅務機關備案編號:填寫創投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的編號。
(二)表內各欄
1.創投企業投資項目所得情況
(1)第2列「被投資企業名稱」:填寫被投資企業的法定名稱。
(2)第3列「被投資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被投資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第4列「投資股權份數」:填寫創投企業在發生股權轉讓前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份數。
(4)第5列「轉讓股權份數」:填寫創投企業納稅年度內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的份數,一年內發生多次轉讓的,應分行填寫。
(5)第6列「轉讓後股權份數」:填寫創投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後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份數。
(6)第7列「股權轉讓時間」:填寫創投企業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具體時間,一年內發生多次轉讓的,應分行填寫。
(7)第8列「股權轉讓收入」:填寫創投企業發生股權轉讓收入額,一年內發生多次轉讓的,應分行填寫。
(8)第9列「股權原值」:填寫創投企業轉讓股權的原值,一年內發生多次轉讓的,應分行填寫。
(9)第10列「合理費用」:填寫轉讓股權過程中發生的按規定可以扣除的合理稅費。
(10)第11列「股權轉讓所得額」:按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11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
(11)「納稅年度內股權轉讓所得額合計」:填寫納稅年度內股權轉讓所得的合計金額,即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後的餘額。如餘額為負數的,填寫0。
2.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
(1)第13列「個人合伙人姓名」:填寫個人合伙人姓名。
(2)第14列「身份證件類型」:填寫納稅人有效的身份證件名稱。中國公民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填寫居民身份證;沒有居民身份證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護照等。
(3)第15列「身份證件號碼」:填寫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上載明的證件號碼。
(4)第16列「個人合伙人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5)第17列「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填寫;合夥協議未約定或不明確的,按合伙人協商決定的比例填寫;協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填寫;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18列「創投企業股權轉讓所得額」:填寫創投企業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總額,即本表「創投企業投資項目所得情況」中「納稅年度內股權轉讓所得額合計」的金額。
(7)第19列「分配所得額」:填寫個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額。第19列=第18列×第17列。
(8)第20列「創投企業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填寫合夥創投企業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符合投資抵扣條件的投資額。
(9)第21列「個人出資比例」:填寫個人合伙人對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
(10)第22列「當年按個人投資額70%計算的實際抵扣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22列=第20列×第21列×70%。
(11)第23列「應納稅所得額」:填寫個人合伙人納稅年度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第23列=第19列−第22列。
(12)第24列「稅率」:填寫所得項目按規定適用的稅率。
(13)第25列「應納稅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25列=第23列×第24列。
(14)第26列「減免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減免的稅額,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15)第27列「已繳稅額」:填寫納稅人當期已實際繳納或者被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16)第28列「應補/退稅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填報。第28列=第25列−第26列−第27列。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