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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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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2020年3月11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規定,經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第5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到期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3月11日

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公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按照本辦法全額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採購國產設備退稅」)。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研發機構、國產設備的具體條件和範圍,按照91號公告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主管研發機構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備案、審核、核准及後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研發機構享受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應於首次申報退稅時,持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手續:

(一)符合91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研發機構資質證明資料。

(二)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該備案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6號)發布。其中,「企業類型」選擇「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依據資質證明材料填寫「內資研發機構(簡寫:內資機構)」或「外資研發中心(簡寫:外資中心)」;其他欄次按填表說明填寫。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下發前,已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的研發機構,無需再次辦理備案。

第六條 研發機構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備案。備案資料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研發機構,待其補正後再予備案。

第七條 已辦理備案的研發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第八條 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採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撤回。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稅款後,辦理備案撤回。

研發機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第九條 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9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並自條件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並繼續申報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研發機構新設、變更或者撤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核定研發機構的牽頭部門提供的名單及註明的相關資質起止時間,辦理有關退稅事項。

第十一條 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為採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2019年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第十二條 已備案的研發機構應在退稅申報期內,憑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

(一)《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該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發布。填寫該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科技開發、科學研究、教學設備」。

(二)採購國產設備合同。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開具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普通發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上線後,應當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確認用途為「用於出口退稅」;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上線前,應當已經掃描認證通過,或者已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勾選確認。

第十三條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申報採購國產設備退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退稅。

研發機構申報採購國產設備退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採取發函調查或其他方式調查,在確認增值稅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設備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一)審核中發現疑點,經核實仍不能排除疑點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退稅的。

(三)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退稅的。

第十四條 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第十五條 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用於退稅的,不得用於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情況台賬,記錄國產設備的型號、發票開具時間、價格、已退稅額等情況。

第十七條 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設備折余價值=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八條 研發機構涉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被公布信息的,研發機構應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並在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研發機構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發機構可重新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其採購的國產設備可繼續享受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並繼續申報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研發機構採取假冒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虛構採購國產設備業務、增值稅發票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並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退稅管理事項,比照出口退稅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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