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7號 2019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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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持續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積極回應市場主體需求,切實服務和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向納稅人提供《無欠稅證明》開具服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無欠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所記載的信息,為納稅人開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證明。
二、本公告所稱「不存在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
(一)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納稅人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四、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申請開具,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
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區分以下情況提供相關有效證件:
(一)單位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登記機關發放的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自然人納稅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開具的,還需一併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對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納稅人,證件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其申請。經查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不符合開具條件的,不予開具並向納稅人告知未辦結涉稅事宜。
六、納稅人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後,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無欠稅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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