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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日本協力銀行取得貸款利息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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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日本協力銀行取得貸款利息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批覆
國稅函〔2005〕409號
2005年5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文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日本協力銀行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徵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5]49號)收悉。批覆如下:

  2003年2月,日本協力銀行與有信製造(中山)有限公可簽訂貸款協議,貸款金額560萬美元,貸款期限為6年零8個月,利率為LIBOR-O.312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對利息所得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日本協力銀行提供上述貸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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