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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禁止在公路上設立稅務檢查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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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禁止在公路上設立稅務檢查站的通知
國稅發[1995]133號
制定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1995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同志在治理公路「三亂」全國電話會議上指出:「工商、稅務……等部門,也要對本部門、本系統提出要求,不准違背國發[1994]41號文件規定,上路設站或『搭車』收費、罰款。」為進一步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和有關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稅務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深刻領會《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國發[1994]41號)和中央領導同志指示的精神實質,充分認識公路「三亂」問題的嚴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務必將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上來,做到顧全大局,令行禁止。切不可片面強調以往設立稅務檢查站起過的積極作用,而忽視在改革開放形勢下各部門設站過多、過密所產生的消極影響。要把撤站納入稅務系統的糾風內容,切實抓緊抓好,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二、採取措施,狠抓落實堅決執行國務院國發[1994]41號文件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均不得在公路上設立任何形式的檢查站。各級稅務機關要對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對在公路上設立的尚未撤消的稅務檢查站,要堅決撤掉;對不顧大局,頂風違令,抵制不撤,變相擅設的,應予嚴肅追究,以保證中央治理公路「三亂」的決策得以貫徹。
三、控制稅源,防止流失在公路上撤消稅務檢查站之後,各地稅務機關應當針對征管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對稅收進行源泉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款流失。要積極與公安、交通、林業等部門取得聯繫,及時掌握貨流動向及稅源動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正確行使稅務檢查權,做到既要堅決打擊偷逃稅不法行為,又要保證貨暢其流,為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服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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