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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秘魯國際馬鈴薯中心北京聯絡處等20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免稅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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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秘魯國際馬鈴薯中心北京聯絡處等20家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免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004〕1221號
2004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文件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秘魯國際馬鈴薯中心北京聯絡處等20家外國政府、非盈利機構、民間團體等設立的代表機構免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04]17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根據現行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的規定,經審核,同意對下列20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免徵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一、秘魯國際馬鈴薯中心北京聯絡處

  二、法國阿爾薩斯大區發展署北京代表處

  三、英國瑪麗。斯特普國際北京代表處

  四、香港中國產品質量協會北京代表處

  五、韓國土地公社北京代表處

  六、韓國銀行北京代表處

  七、韓國石油公社北京代表處

  八、韓國科學技術研究院北京代表處

  九、韓國農業振興廳駐京辦事處

  十、日本東海日中貿易中心北京辦事處

  十一、日本國際貿易促進協會北京事務所

  十二、日中投資促進機構北京事務所

  十三、日中經濟貿易中心北京事務所

  十四、日本鋼鐵輸出組合北京代表處

  十五、日中長期貿易協議委員會北京事務所

  十六、日本貿易振興會北京代表處

  十七、日本財團法人海外技術者研修協會北京辦事處

  十八、日本國際建設技術協會駐北京代表處

  十九、日本阿含宗北京事務所

  二十、日中經濟協會北京事務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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