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國糧食行業領軍人才選拔培養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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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國糧食行業領軍人才選拔培養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糧辦發〔2018〕310號
2018年10月23日
發布機關:糧食和儲備局辦公室
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於印發

全國糧食行業領軍人才選拔培養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糧辦發〔2018〕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高校,各司局、直屬及聯繫單位:

現將《全國糧食行業領軍人才選拔培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全國糧食行業領軍人才選拔培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人才興糧,根據《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關於「人才興糧」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糧食行業領軍人才(以下簡稱「領軍人才」)包括全國糧食行業科技創新領軍人才(以下簡稱「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和全國糧食行業經濟研究領軍人才(以下簡稱「經濟研究領軍人才」),是指從事糧食倉儲、加工、物流、質量安全等領域自然科學研究和工程技術工作,或從事糧食流通經濟研究,有較高學術造詣和專業水平,能夠引領相關領域重大理論突破和科技創新,支撐關鍵領域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領軍人才選拔培養堅持以下原則:愛國奉獻、勇於創新;高端引領、重點支持;科學規範、公平公正;放權鬆綁、激發活力。

第四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成立領軍人才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糧食流通領域相關專家組成,依照本辦法,負責領軍人才評審工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領軍人才應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不超過55周歲(含55周歲)。長期從事糧食流通自然科學、工程技術或經濟研究工作,具有相關專業的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備戰略眼光和創新思維,有較強的領軍才能和團隊組織管理能力,在糧食行業享有良好聲譽並得到廣泛認同。

第六條 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過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或工程項目,取得的成果有開創性和重大價值,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

(二)獲得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國青年科技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一等獎;

(三)擁有原創性、標誌性研究成果,作為主要作者在國內外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有重要理論創新專著;

(四)在技術研究與開發中有重大發明、技術創新或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擁有發明專利授權,對提升糧食流通技術水平、促進現代糧食產業發展具有顯著作用;

(五)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或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等方面業績突出,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經濟研究領軍人才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過國家或省部級社科基金項目,取得的成果具有創新性和重大價值;

(二)主持的糧食經濟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社會科學獎項,或省部級社會科學一等獎;

(三)擁有原創性、標誌性研究成果,作為主要作者在國內外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有重要理論創新專著;

(四)在糧食經濟研究方面業績突出,相關成果、建議被中央或國務院採納。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八條 領軍人才每兩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不超過3名。

第九條 領軍人才推薦選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報。符合領軍人才資格條件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本單位範圍內公示後,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逐級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和高校歸口推薦,其中非國有糧食企業也可直接向中國糧油學會歸口推薦。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組織推薦。各歸口推薦單位受理後,須組織初評選拔,經公示無異議後,向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推薦。各歸口推薦單位每次推薦候選人一般不超過2名,且同一專業領域不超過1名。

(三)專家評審。局領軍人才評審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對象進行分類評審,綜合評議候選人品德、能力和業績,提出領軍人才建議人選。

(四)確定入選名單。根據專家評審建議,經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審核同意,並公示無異議後,確定領軍人才名單。

第四章 培養措施

第十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給予領軍人才一次性經費資助,用於領軍人才自主選題研究、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領軍人才歸口推薦單位及其所在單位安排配套的支持經費。

第十一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定期組織領軍人才研修培訓,提高領軍人才的政策理論水平、科研創新和管理能力。領軍人才所在單位應優先選派領軍人才參加培訓、進修、國際合作交流等。

第十二條 堅持以用為本,在選題立項、科研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給予領軍人才更多自主權,優先支持領軍人才參與糧食流通重大政策諮詢、重大項目論證、重大科研計劃和國家標準制定、重點工程建設等。

第十三條 鼓勵領軍人才自主組建團隊,加強對團隊中青年科研人員的培養和帶動。鼓勵和支持領軍人才在國內外學術團體中發揮作用。

第十四條 糧食行業推薦申報院士和「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等國家重大人才工程人選,同等條件下,優先從領軍人才中產生。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糧食行業自然科學、工程技術領域領軍人才頒發「全國糧食行業科技創新領軍人才」證書,為經濟研究領域領軍人才頒發「全國糧食行業經濟研究領軍人才」證書。

第十六條 建立溝通聯繫機制,及時了解領軍人才的工作情況和發展需要,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和學習條件。

第十七條 領軍人才資助經費原則上3年內統籌使用。領軍人才轉換工作單位的,未使用完的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資助經費應一併流轉。資助經費由領軍人才所在單位按照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相關規定嚴格管理,領軍人才可在規定範圍內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八條 領軍人才資助項目一般不作過程檢查,項目結束後,由本人提出申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績效評估。主要考核領軍人才及其團隊在完成重大項目、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業績貢獻、發揮領銜作用、培養人才和團隊建設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入選資格的,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正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取消入選資格,並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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