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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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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附件1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  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五)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作出中華民族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實施。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繫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七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諮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六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條  國務院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九條  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要給予相應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文化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民委、財政部、建設部、旅遊局、宗教局、文物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於「扶持對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的精神,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一、部際聯席會議的職能

(一)擬訂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審定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二)協調處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涉及的重大事項;

(三)審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國家名錄」名單,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問題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部際聯席會議由文化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民委、財政部、建設部、旅遊局、宗教局、文物局組成。

文化部為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文化部部長任部際聯席會議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長任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兼秘書長。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任部際聯席會議成員。

各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的職能開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文化部,負責日常工作。

三、部際聯席會議工作規則和要求

(一)部際聯席會議定期召開例會。根據需要或按照領導同志指示,可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的議題主要包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審議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上報國務院。

(二)部際聯席會議討論達成的意見要形成會議紀要,印發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會議所決定的事項,按照各成員單位職能,分工負責,具體落實。

(三)各成員單位應積極參加部際聯席會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