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0〕79號 2020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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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0〕79號各派出機構,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企業合法權益,規範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電費結算行為,根據《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我局對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2月30日
第一條 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企業合法權益,規範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電費結算行為,根據《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包括地方電網、增量配網)按照購售電合同開展的電費結算。電網企業在電力市場交易中承擔代收代付電費職責的,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發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或符合許可豁免條件,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電網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或供電類),從事輸電或供電業務的企業,包括增量配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是指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就購售電業務相關的電量計量、電費確認、發票開具和資金收付等行為的總稱。
第四條 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利用電費結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能源監管機構」)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本辦法對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行為進行監管。
第六條 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籤訂購售電合同,未簽訂購售電合同的,不得進行電費結算。
第七條 電網企業代理優先用電用戶的年度、月度、月內(多日)省內及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需簽訂購售電合同。
第八條 電費結算有關事項應當在購售電合同中予以明確,包括但不限於:計量裝置及其設置,上網電量的抄錄、計算、核對和確認,上網電費的計算、核對、修正和確認,基準電價、市場交易電價、超低排放電價、環保電價等各類價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補貼結算,上網電費發票開具,上網電費支付方式,發電企業收款賬號,以及違約處理等。
第九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安裝符合技術規範的上網電量計量裝置,確保計費電量真實、準確。
第十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和市場規則,不得自行變更電價水平或電價機制進行電費結算。
第十一條 電費結算原則上以月度為周期(結算周期應當為每個自然月)。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電費自併網運行後以月為周期進行結算。燃煤發電企業超低排放電費原則上以季度為周期進行結算,電網企業自收到環保部門出具的監測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燃煤電廠兌現電價加價資金。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及時足額向納入國家補貼範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轉付中央財政等補貼。原則上電網企業在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轉付地方財政補貼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電網企業在收到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十個工作日內,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第十三條 發電企業上網電量根據相關地區交易結算有關規定進行抄錄和確認,逐步實現發用雙方抄表日曆同期,原則上應當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上網電費應當嚴格按照購售電合同的約定進行計算,按規定進行核對、修正和確認,原則上應當在上網電量確認日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發電企業應當根據廠網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結算依據)及時、足額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則上應當在上網電費確認日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電費結算單(結算依據)應當詳細列明交易品種、交易電量、交易金額、輔助服務考核項目及金額。實行分時電價機制的應當詳細列明分時電量、電費等內容。
第十六條 跨省跨區交易結算由相應電力交易機構統一出具結算依據,由電網企業負責電費收取,向輸電方支付輸配電費及線損折價,向發電企業支付購電費。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根據結算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結算依據),及時足額支付電費。
電費原則上一次性支付,在電費確認日後十個工作日內,由電網企業將當期電費全額支付給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經與發電企業協商一致後,也可分兩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於該期電費的百分之五十,付清時間不得超過電費確認日後五個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時間不得超過電費確認日後十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電費結算採取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協商一致,在購售電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
從用戶側收取電費中承兌匯票占比較高且經營效益較差的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支付的承兌匯票,不得高於當期從用戶側收取承兌匯票的百分之五十,且應當在發電企業間進行合理分攤。經雙方協商一致,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結算電費中使用承兌匯票的比例,應當在購售電合同中明確。電網企業不得使用承兌匯票兌付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中央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從用戶側收取電費,不得以用戶側欠費為由停止或者減少向發電企業支付上網電費。電網企業如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上網電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應當向發電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約定,由電網企業支付至發電企業電費結算賬戶。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代理的優先用電用戶電量(包括跨省跨區交易電量)應當合理分攤輔助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保存各自電費結算的原始資料與記錄。
第二十二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在電費結算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的,可向能源監管機構申請調解,爭議和調解不得影響無爭議電費的結算。
第二十三條 能源監管機構可採取信息統計、座談交流、查閱資料、現場監管等方式進行監管,並適時在一定範圍內發布監管報告。
第二十四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有關規定,向能源監管機構報送電費結算情況。
第二十五條 能源監管機構按照《國家能源局能源爭議糾紛調解規定》(國能監管〔2017〕74號)對電費結算爭議進行調解。經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可按照司法程序解決。
第二十六條 電網企業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上網電費的,能源監管機構可責令改正;惡意拖欠電費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依據《電力監管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公示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時如有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執行市場規則、擅自改變電價水平和電價機制等行為,能源監管機構有權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公示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如有拒絕或者阻礙能源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職責、不按要求向能源監管機構提供有關信息等行為,能源監管機構可依據《電力監管條例》以及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和披露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在電費結算過程中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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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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