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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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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0〕5號
2020年1月17日
發布機關:能源局
能源局網站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0〕5號

各司,各派出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規範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月17日

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能源局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本規定。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國家能源局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適當。採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能源局實施的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國家能源局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第二章 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物品、場所實施扣押和查封;

(二)在電力監管現場檢查中,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實施封存。

第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八條 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物品、場所實施扣押和查封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報請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第九條 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物品、場所實施扣押和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並出示執法證件;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

(三)送達《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四)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五)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記錄送達、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情況,並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七)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條 對扣押、查封的物品、場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物品、場所,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國家能源局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扣押、查封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國家能源局承擔。

第十一條 採取扣押、查封措施後,應當查清事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扣押、查封的,作出解除扣押、查封的決定。

第十二條 解除扣押、查封,應當製作《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報請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並送達當事人。

清單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並載明退還時間、地點,退還扣押、查封財物等基本信息、數量及狀況等事項。

第十三條 扣押、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延期審批表》,經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後,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扣押、查封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扣押、查封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所需時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所需時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國家能源局承擔。

第十四條 在電力監管現場檢查中,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認為有必要予以封存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至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實施封存時,對被封存的文件、資料加貼專用封條。

第十五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製作行政強制《現場筆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國家能源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三章 行政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停止供電;

(二)加處罰款。

第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後,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應當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十八條 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前,應當先向生產經營單位送達《催告通知書》。《催告通知書》應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當事人收到《催告通知書》後,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製作《行政強制執行審批表》報請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並及時送達生產經營單位,同時製作《行政強制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供電單位。

第十九條 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二十條 加處罰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處罰款前,應當事先向當事人送達《催告通知書》。《催告通知書》除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外,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二)當事人收到《催告通知書》後,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二)行政決定已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當事人是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人;

(四)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

國家能源局可以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製作《履行義務催告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應當製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審批表》,並報請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同意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國家能源局負責人簽名,加蓋國家能源局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二十五條 《催告通知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以及涉及案情疑難複雜、存在多個法律關係的,實施行政強制前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法制審核,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第二十七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嚴肅執法、廉潔奉公。對違反工作紀律的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強制實施完畢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強制文書樣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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