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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梳理「十二五」以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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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梳理「十二五」以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的通知
國能綜函新能〔2018〕367號
2018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能源局綜合司
能源局網站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梳理「十二五」

以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的通知

國能綜函新能〔2018〕3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為全面掌握和梳理規劃內的新能源項目信息,請你單位按有關規定梳理「十二五」以來你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納入規劃但未建成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有關情況。

一、關於風電項目

(一)已核准但超過兩年未開工建設,且未及時辦理延期的,核准文件應按項目管理的規定聲明作廢。

(二)納入「十二五」時期年度建設方案,但未按要求完成核准工作的,應按國能新能〔2016〕84號文件要求,予以廢止。

(三)納入「十三五」時期年度建設方案,未按要求在年度建設方案發布一周年內完成核准的,應予以廢止,如仍需核准,需重新納入之後年度的建設方案。

(四)已核准但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作出承諾是否繼續建設。承諾不再繼續建設的,應及時廢止;承諾繼續建設的,應承諾擬開工建設的時間節點。

紅色、橙色預警地區項目,開工時間應與電網企業充分協商,確保落實消納條件。

二、關於光伏發電項目

(一)已備案且已納入國家認可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含不限規模的項目),未開工的項目。

(二)已備案且已納入國家認可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含不限規模的項目),已開工的項目。

(三)已備案但未納入國家認可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未開工的項目。

(四)已備案但未納入國家認可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已開工的項目。

(五)已納入國家認可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但未備案也未開工的項目。

以上項目請同時明確是否需要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對於符合國家政策的未開工項目,由項目單位明確是否繼續建設;不符合國家政策的項目,要依法依規予以妥善處置。

上述情況梳理完畢後,應將有關情況分類對全社會公示,並抄送國家能源局、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所在地區派出監管機構、電網企業。各單位應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有關工作。

聯繫電話:010-68555892 傳真:010-68555045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8年9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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