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沿革和最新版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告
4.2 災情信息發布
5 國家應急響應
5.1 一級響應
5.2 二級響應
5.3 三級響應
5.4 四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聯動
5.7 響應終止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2 責任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
8.4 參照情形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黨中央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以及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時國家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審議國家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禦災害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協調解決防災救災重大問題,統籌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國際交流與合作;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國的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並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並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 專家委員會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國家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諮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海洋、林草、地震等部門及時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後,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准。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後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重特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相關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並及時組織上報。
4.1.7 對於乾旱災害,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國家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一)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2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可啟動響應,其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16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可聯動啟動;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萬人以上;
(3)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萬間或10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二)黨中央、國務院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必要時,黨中央、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國家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害救助工作。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應急管理部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迅速啟動中央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中央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應急管理部迅速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國務院國資委督促中央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中央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受災地區秩序。公安部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應急管理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金融監管總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國家能源局指導監管範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資源部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生態環境部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應急管理部會同民政部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會同外交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對我中央政府的國際援助事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中央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可啟動響應,其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8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聯動啟動;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3)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30萬間或10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萬人以上400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
5.2.3 響應措施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國家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害救助工作。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迅速啟動中央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中央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應急管理部迅速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自然資源部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國務院國資委督促中央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金融監管總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應急管理部會同民政部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救災捐贈活動。中央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8)中央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災情穩定後,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上報。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可啟動響應,其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4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可聯動啟動;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並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或其委託的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應急管理部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國家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害救助工作。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迅速啟動中央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部分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中央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應急管理部迅速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金融監管總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中央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規範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後,應急管理部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應急管理部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並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災害救助工作。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迅速啟動中央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部分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中央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應急管理部迅速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指導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國家防汛抗旱防颱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響應的,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三級以上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所涉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立即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範圍。
6.1.2 對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要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台賬,並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省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應急管理部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範,確保補助資金規範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並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願,加強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採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應急管理部根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省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地方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收到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績效評價情況後,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國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災後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地方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財政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每年9月下旬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並會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國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3.4 根據省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國需救助人員規模,財政部會同應急管理部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中央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應急管理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地方申請視情調撥中央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中央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地方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於組織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 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建立健全中央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後,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7.1.4 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着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2 物資保障
7.2.1 充分利用現有國家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省、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並留有安全冗餘。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託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數據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依託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等部門中央級、區域級、省級骨幹庫建立救災物資調運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徵用補償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工業和信息化部健全國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加強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基於應急寬帶VSAT衛星網和戰備應急短波網等建設、管理應急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軍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並設置明顯標誌。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健全完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台開展相關活動,持續優化平台功能,不斷提昇平台能力。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應急減災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台系統,建立基於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範和培訓工作。
7.7.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全球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利用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聯合國災害管理與應急反應天基信息平台等國際合作機制,拓展災害遙感信息資源渠道,加強國際合作。
7.7.5 開展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健全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8 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全國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築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 責任與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應急管理部負責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應急管理部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並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省級預案報應急管理部備案。應急管理部加強對地方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8.3.4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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