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禁毒繳獲罌粟殼處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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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毒繳獲罌粟殼處理問題的批覆 國藥管安〔1999〕87號 1999年4月7日 |
雲南省醫藥管理辦公室:
你辦「關於將我省禁毒繳獲的罌粟殼納入國家計劃的請示」(雲醫藥管聯發[1999]第2號)收悉。經研究,現對你省禁毒繳獲罌粟殼的處理問題批覆如下:
關於收繳毒品(含禁毒收繳罌粟殼)的處理問題,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早有明確意見,即:「公安機關收繳毒品一律銷毀」。1998年7月,吳邦國副總理、羅干國務委員再次批示:「凡收繳的各類毒品原則上都要立即銷毀」。
如果將禁毒繳獲罌粟殼轉入藥用,(一)違背國務院領導同志上述批示精神;(二)勢必引發「每年各地剷除的非法種植的罌粟能否利用等」一系列問題;(三)目前世界各國尚無將毒品轉入藥用的先例,如照此辦理勢必嚴重影響我國政府堅決禁毒的國際形象。
為此,我局意見:
一、關於收繳毒品(含禁毒收繳罌粟殼)的處理問題,你辦應當嚴格貫徹中央領導同志批示精神。不得擅自決定禁毒收繳毒品的處理問題。
二、現已收繳的罌粟殼應就地封存,待我局商公安部禁毒局之後方可決定此批罌粟殼的處理意見。
三、凡收繳毒資必須上繳國庫,不得轉賣、留用,以非法獲利。
特此批覆。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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