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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中藥飲片標籤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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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中藥飲片標籤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
藥監辦函〔2018〕200號
2018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藥監局辦公室
藥監局網站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關於中藥飲片標籤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

藥監辦函〔2018〕200號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中藥飲片標籤標識有關問題的請示》(鄂食藥監文〔2018〕4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藥飲片標籤標識上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規定。中藥飲片標籤標識超出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範圍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情形,應當按假藥論處。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8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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