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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關於同意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接台灣地區生產且經平潭口岸進口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工作方案》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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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關於同意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接台灣地區生產且經平潭口岸進口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工作方案》的批覆
國藥監械注函〔2019〕6號
2019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藥監局
藥監局網站

國家藥監局關於同意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承接台灣地區生產且經平潭口岸進口

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工作方案》的批覆

國藥監械注函〔2019〕6號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報送《承接台灣地區生產且經平潭口岸進口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工作方案》的請示(閩藥監〔2018〕1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經研究,同意你局請示中所附工作方案。

二、請你局組織實施,並及時總結、報送實施情況。

國家藥監局

2019年1月1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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