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事宜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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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事宜的復函 藥監綜藥注函〔2018〕333號 2018年11月5日 發布機關:藥監局綜合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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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事宜的復函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協助執行通知書》((2016)魯17執432號之五)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能否查封藥品批准文號的答覆》((2010)執他字第2號)意見,「藥品批准文號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准許企業生產的合法標誌,該批准文號受行政許可法的調整,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對藥品批准文號不應進行查封」。我局對藥品批准文號的管理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意見執行。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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