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 藥監綜〔2019〕54號 2019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藥監局綜合司 |
藥監局網站 |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
局機關各司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已經局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19年6月26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一、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8號)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9〕14號)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據項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索引號
公開信息的標識符,生成規則為:信息分類+發布年份+順序號。索引號在發布信息時由後台發布系統自動生成。
(二)名稱
發布信息的標題,一般為政府信息文件名稱全稱。
(三)發布日期
信息發布的日期。
(四)文號
公開信息的文件編號,無正式文件編號可省略。
(五)發布機構
發布信息機構的名稱。
(六)信息分類
按照本文第三章對信息進行分類,該信息所屬的公開目錄名稱。
(七)時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應自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批准,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公開方式
根據內容通過下列不同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2.國家藥監局政務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發布平台;3.各類新聞發布活動;4.其他新聞媒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上方式獲取主動公開的信息。
(九)責任部門
承擔國家藥監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是局機關各司局。
(十)監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可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和規劃財務司反映,也可以向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反映。
三、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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