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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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1994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確認已明令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81〕15號
1981年2月27日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現將《國務院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希及時告訴我們,以利繼續研究修訂。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國共產黨中央和省(市)級機關文書處理工作和檔案工作暫行條例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
1981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有效期:1981年2月27日—1987年2月18日(不含本日)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1987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法規,請示和答覆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一種重要工具。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發揚深入實際、聯繫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作風,不斷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三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由文書部門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用印和歸檔。

第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確保國家機密。

第二章 公文種類[編輯]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發布重要法規,採取重大的強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嘉獎和懲戒有關人員,用「命令」、「令」。發布經濟、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規定性相結合的措施或者要求,用「指令」。

二、決定、決議

對某些問題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用「決定」。

經過會議討論通過、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三、指示

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對人民群眾公布應當遵守的事項,用「布告」。

向國內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範圍內,對人民群眾或者機關團體公布應當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項,用「通告」。

五、通知

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項,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或者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用「通知」。

六、通報

表揚好人好事,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以及需要各機關知道的事項,用「通報」。

七、報告、請示

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用「報告」。

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和批准,用「請示」。

八、批覆

答覆請示事項,用「批覆」。

九、函

機關之間互相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等,用「函」。

外交、軍事、法律等方面的公文種類,由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規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編輯]

第六條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機關印章、發文年月日、抄送單位、公文編號、機密等級、緩急程度等。

一、公文的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發文機關名稱和公文種類。

二、向上級機關請示的公文,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果需要同時報送另一個上級機關,可以用抄報的形式。

三、公文編號,一般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幾個機關的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公文編號。

四、機密公文應當根據機密等級,分別註明「絕密」、「機密」、「秘密」。

五、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註明「特急」、「急」。

六、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機關名稱之前,註明附件的名稱和件數。

七、會議通過的文件,應當註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

八、文字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七條 公文紙一般用十六開,在左側裝訂。「布告」、「公告」、「通告」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關係[編輯]

第八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文關係,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來確定。

第九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一般不得越級行文請示問題。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抄報越過的機關。

第十條 同級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門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可以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業務部門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和有關規定答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的有關業務問題,但無權下命令、作指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業務部門同下一級人民政府之間的行文關係,照此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經過批准在報刊公開發表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應當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如果不另行文,應當在報刊發表時註明。

第十三條 向上級機關的請示,不要同時抄送下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 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向上級機關的請示,應當根據內容寫明主報機關和抄報機關,主報機關應當負責答覆請示的問題;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單位行文時,應當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五條 國務院的發文,除絕密的以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轉發。翻印時,要註明翻印的機關和時間。

第十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不得對黨的組織作指示、交任務。

第五章 公文處理程序[編輯]

第十七條 公文處理程序一般包括:收文、分辦、催辦、擬稿、審核、傳遞、立卷、銷毀等。

第十八條 凡是需要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應當根據內容和性質,送請領導人批示或者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領導人審批公文要認真負責,文件主批人要簽署自己的意見和姓名。

第二十條 凡是已請領導人批示或者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要負責定期檢查催辦;對於緊急公文,應當及時催辦檢查,切實防止漏辦和壓誤。

第二十一條 草擬公文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級機關的有關規定。

二、情況要確實,觀點要明確,文字要精煉,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標點符號要正確,篇幅要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時間一般要寫具體的年月日。

四、數字,除公文編號、統計表、規劃表、序號、專用術語和其他必須用阿拉伯數碼者外,一般用漢字書寫。

五、引用的公文要寫明發文機關、公文編號、標題和發文時間。

六、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數事。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地區的問題,主辦機關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或者地區協商、會簽;如果意見不一致,要如實反映雙方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出的公文,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廣的,應當由正職或者授權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發。會議通過的文件,根據授權,秘書長和辦公廳(室)主任可以簽發。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協助領導認真做好公文的審核把關工作,重點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

三、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確具體、切實可行。

四、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地區的問題是否協商一致。

五、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文傳遞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傳遞機密公文時應當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文辦理完畢後,承辦人員應當根據文書立卷的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關材料整理好,送交文書部門或者主管人員清理立卷。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應當存檔的公文。

第二十七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經過鑑別和主管領導人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機密公文,要進行登記,有專人監督,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六章 公文立卷[編輯]

第二十八條 公文立卷要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業務工作情況,有利於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九條 公文立卷的範圍要明確劃定,根據案卷內容的重要程度確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條 立卷的公文要分類準確,根據發文機關、問題、時間、名稱等公文特徵,按照公文的歷史聯繫,進行立卷。

第三十一條 立好的案卷要寫上標題,編好目錄,按照檔案工作的規定,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七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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