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妥善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當汽車司機的定級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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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劃委員會
關於妥善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當汽車司機的定級問題的通知

[72]計勞字第348號
1972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國家計劃委員會
律師E通
註:本件所說的工資級別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表(六)的六類工資區的工資等級與工資標準。

  關於復員退伍軍人安排工作後的定級問題,國務院在[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已有明確規定。北京市革命委員會根據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在京革發[68]025號文件中,對於安排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中當汽車司機的復員退伍軍人的定級問題,也作了具體規定,即:定級時一般不超過七級(41.5元),其中軍齡或軍齡加上軍前的工齡在8年以上,政治、工作表現好的,可以定為六級(48.5元)。但是,近兩年來,有些單位沒有按照國務院和北京市革命委員會的規定執行,自行定高了工資級別。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不利於職工內部的團結,並且已經帶來不好的影響。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於復員退伍軍人安排當汽車司機的,在定級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和北京市革命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凡是在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和北京市革命委員會京革發[68]025號文件下達以後定高了工資級別的,應一律在1973年1月1日以前糾正過來。由於定高了級別而多領的一部分工資,理應退回,如果退回有困難的,也可以不退。

  (二)各有關單位對定高了工資級別的復員退伍軍人司機,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處理好他們的定級問題。望將處理情況及時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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