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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標準版權保護規範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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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標準版權保護規範
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質檢標聯〔2004〕361號
2004年8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文件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局各直屬單位、掛靠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管理,保護標準的版權和專有出版權,規範標準出版發行工作,促進標準化事業健康發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標準版權保護規範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關於進一步加強標準版權保護規範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管理,保護標準的版權和專有出版權,規範標準出版發行工作,促進標準化事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各地方、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標準出版管理辦法》,提高法律意識,有效保護標準版權和專有出版權。

二、標準必須由標準化主管部門授權的正式出版單位出版,被授權的標準出版單位享有標準專有出版權。未經授權不得從事標準出版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正式批准發布的標準草案用於商業目的出版、發行和使用。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標準發行市場,鼓勵具備出版物經營資質的發行單位從事標準發行工作。

四、標準全文網絡服務工作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將積極採取措施,建立健全標準網絡服務體系。

五、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正版標準;中介機構在從事檢驗、鑑定、認證、諮詢和培訓等活動中,應當使用正版標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系統在從事行政監督檢查、執法辦案、行政許可等公務活動中,應當使用正版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積極推進在其他領域公共管理活動中使用正版標準。

六、標準使用單位對保護標準版權負有義務,發現標準侵權盜版等非法活動要主動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參與標準侵權、盜版活動;不得將標準全文刊登在公共網絡和其他出版物上;不得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使用非正版標準。發行單位不得銷售非法標準出版物。

八、標準出版和發行機構要加強市場服務意識,積極拓展標準發行業務。要加強自律,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標準版權和專有出版權。對違反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標準出版發行資格。

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開展對《標準出版管理辦法》及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加強對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標準侵權盜版行為,及時協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同時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重大案件要及時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宣傳貫徹本意見。對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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