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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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規範》的通知
2019年9月4日
發布機關:郵政局
郵政局網站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遞企業總部: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規範》於2019年8月9日經國家郵政局2019年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19年9月4日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規範

一、總體要求

(一)落實安全發展理念

1.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貫徹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在安全保障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二)遵守安全生產法規

2.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確保安全生產,確保寄遞渠道安全暢通。

(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3.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組織機構和崗位職責

(一)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4.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企業實際,設立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

5.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8.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企業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9.建立健全涵蓋企業內部所有組織、崗位、寄遞環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晰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內容、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10.根據崗位職責制定考核標準,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標準要簡明扼要、清晰明確、便於操作、適時更新。

11.在適當位置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長期公示。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所有層級、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責任範圍、 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標準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

1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內容:(1)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考核辦法;(2)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制度;(3)安全生產操作規程;(4)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5)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6)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7)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與安全檢查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8)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9)生產安全檢查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10)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1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管理;(12)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制度、操作規程。

13.及時將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標準規範轉化為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根據相關要求調整安全生產責任分工與考核標準。

四、安全生產投入

(一)保障安全生產投入

14.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

15.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以下範圍使用:(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生產及健康防護設備設施(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2)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培訓;(3)配備和更新個體防護裝備;(4)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5)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維護、保養及應急演練;(6)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7)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8)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9)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10)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依法參加保險

16.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照相關標準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五、教育培訓

(一)建立教育培訓制度

17.建立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制定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根據相關規定組織教育培訓。培訓大綱、內容、時間等應當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的規定。

18.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二)落實教育培訓規定要求

19.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寄遞服務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0.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2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3)保障寄遞安全與信息安全的知識;(4)反恐怖防範、查驗毒品等禁限寄物品相關知識;(5)崗位安全職責、操作技能;(6)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7)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8)應急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9)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10)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11)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22.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23.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3)保障寄遞安全與信息安全的知識;(4)反恐怖防範、查驗毒品等禁限寄物品相關知識;(5)崗位安全職責、操作技能;(6)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7)事故應急處理措施;(8)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從業人員必須經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4.從事郵件、快件收寄和安全檢查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識別和處理禁限寄物品的基本知識。

2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26.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規範相關方教育培訓

27.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28.應當對從事寄遞服務和活動的承包商、供應商的從業人員,接收的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人員等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當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並保存教育培訓記錄。

六、現場管理

(一)保障各類場所安全

29.營業場所郵件快件交寄、接收、驗視、提取區域、處理場所郵件快件分揀區域、放置智能快件箱的區域等區域應配備視頻監控設備。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圖像信息保存時間應當大於等於三十天,其中營業場所交寄、接收、驗視、安檢、提取區域和放置智能快件箱的區域圖像信息保存時間應當大於等於九十天,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

30.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營業網點、員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二)加強設備設施管理

31.新改擴建工程應建立並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相關文件資料檔案,並妥善保存。

32.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用電、安防、防雷、消防、監控、勞動安全衛生等設備設施,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保持完好有效。

33.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34.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三)嚴格執行「三項制度」

35.嚴格落實收寄驗視制度:(1)按照「誰收寄、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收寄驗視崗位責任,制定收寄驗視操作規程,配備驗視郵件、快件所需的設備和工具,向用戶告知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物品有關規定;(2)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不予收寄。對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收寄時應噹噹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3)嚴格落實《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物品有關規定;(4)當面驗視交寄物品,驗視用戶填寫的寄遞詳情單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檢查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並做出驗視標識,載明驗視人員的姓名或者工號;(5)發現郵件、快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6)已經收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對其中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7)在收寄過程中若存在經驗視仍無法確定寄遞物品安全的,應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證明及相關部門的物品安全證明,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8)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9)禁寄物品的處理情況應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辦人員記錄,並交相關負責人簽字後存檔;(10)與協議用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11)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並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36.嚴格落實實名收寄制度:(1)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外,收寄郵件、快件時,應當核對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與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信息核對一致後,記錄證件類型與證件號碼,但不得擅自記錄在寄遞詳情單上;(2)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拒絕企業登記身份信息或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寄件人姓名與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的不得收寄;(3)採取與用戶簽訂安全協議方式收寄郵件、快件的,應當一次性查驗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相關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4)寄件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核對、記錄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5)應當將安全協議以及用戶身份信息保存至協議終止後不少於一年,並將與其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名單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6)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與國家實名收寄信息監管平台聯網,及時收集、錄入、報送實名收寄信息,並確保有關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37.嚴格落實過機安檢制度:(1)確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安檢設備的配置、使用與管理工作,強化日常應用管理,並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度;(2)在處理場所安排具有專門技術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通過安檢設備進行安檢,相關安全檢查資料應保存30天以上;(3)對寄往重點地區、重點部位的郵件、快件進行集中安全檢查,對可疑郵件、快件進行重點查驗;(4)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重大活動所在地的寄達郵件、快件再次過機安檢;(5)應當通過在醒目位置加蓋安檢戳記等方式,對已過機安檢的郵件、快件逐件做出安檢標識,載明安檢單位和安檢省份,確保應檢必檢。

(四)確保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

38.確保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1)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相關法規及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2)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3)信息系統的網絡架構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合理劃分安全區域,實現各安全區域之間有效隔離,並具有防範、監控和阻斷來自內部和外部網絡攻擊破壞的能力;(4)構建信息系統和網絡,應當避免使用信息系統和網絡供應商提供的默認密碼、安全參數,並對通過開放公共網絡傳輸的寄遞用戶信息採取加密措施,嚴格審查並監控對信息系統、網絡設備的遠程訪問;(5)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6)採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7)對重要業務信息、系統數據應定期進行備份;(8)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其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9)加強對離崗人員的信息安全審計,及時刪除或者禁用離崗人員系統賬戶。

(五)強化用戶個人信息保護

39.強化用戶個人信息保護:(1)應當建立健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完善數據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採取技術手段和必要措施保證數據安全;(2)應當採用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實物信息在寄遞過程中泄露;(3)嚴格履行保護用戶數據的責任,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收集與寄遞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名收寄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用戶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5)建立健全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期限保存檔案;保存期滿後,由企業進行集中銷毀,做好銷毀記錄,嚴禁丟棄或者販賣;(6)對實物信息安全保障情況進行定期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信息安全隱患;(7)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8)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六)加強相關方管理

40.加強相關方管理:(1)建立有關承包商、供應商、加盟商、末端網點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制度;(2)不得將寄遞過程中的某一環節及項目建設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與承包、承租、委託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3)對相關方的安全生產工作施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七)保護從業人員勞動安全

41.建立、健全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並建立職業衛生檔案。

42.為本企業員工、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43.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44.安檢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和安全防護措施。

45.在高溫天氣期間,應當採取合理安全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保護勞動者安全。

七、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

(一)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

46.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

47.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向從業人員通報,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48.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3)隱患的治理方案。

49.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相關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2)採取的方法和措施;(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應急管理

(一)健全應急救援保障機制

50.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及應急工作機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

51.應當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制定包含信息安全在內的應急救援預案和專項預案。

52.做好應急救援預案之間的銜接,加強應急救援預案動態管理,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更新,並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53.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救援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54.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三)規範事故報告處理

55.建立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理制度,規範報告程序,確保及時報告和處理有關安全信息,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專門的安全信息員負責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和處理工作。

56.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1)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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