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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國家鐵路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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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國家鐵路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2020年5月18日
發布機關:國家鐵路局
鐵路局網站

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國家鐵路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鐵路局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鐵路局
2020年5月18日


國家鐵路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國家鐵路局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國家鐵路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鐵路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圍繞交通強國目標,完善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創新、廉潔和服務型政府部門,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範機關。

三、國家鐵路局工作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國家鐵路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黨組在全局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領導班子成員要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國家鐵路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國家鐵路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六、局長召集和主持局務會議。國家鐵路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經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國家鐵路局進行外事活動。

八、局長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按照職務排序確定一位副局長主持工作。

九、總工程師、安全總監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局長和分管副局長開展工作。

十、機關各部門實行司長負責制,司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副司長協助司長工作。司長出國、出差、脫產學習、休假等期間,委託一位副司長代為主持本部門日常工作。

十一、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單位工作,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同志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同志出國、出差、脫產學習、休假等期間,委託一位班子其他成員代為主持本單位日常工作。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國家鐵路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職

十二、國家鐵路局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服務交通強國、鐵路強國建設,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鐵路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起草鐵路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研究鐵路發展規劃、政策和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鐵路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推動鐵路科技創新。

十四、負責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鐵路運輸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和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或參與鐵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五、負責擬訂規範鐵路運輸和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和鐵路企業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情況。

十六、負責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行情況,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

十七、負責開展鐵路的政府間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八、承辦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九、國家鐵路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部門,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根據經濟社會及鐵路行業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立法建議和草案,提出相關部門規章的制修訂計劃和草案,制定、修改、廢止相關規範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立法建議和草案,由科技與法制司組織起草;部門規章草案由業務司局起草、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十一、國家鐵路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起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外,部門規章的草案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科技與法制司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按程序報請審定。

二十二、國家鐵路局制定規範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部門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制定規範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由局牽頭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國務院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二十三、國家鐵路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二十四、國家鐵路局着力推進鐵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體現黨中央要求符合國家鐵路局系統特點、比較完備、務實管用的工作體系制度並抓好落實。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五、國家鐵路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六、提請局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必要時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多個局屬單位、機關部門的,應當做好溝通;涉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根據需要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意見。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國家鐵路局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經局黨組集體討論和審議,貫徹落實局黨組決策事項,並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局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國家鐵路局的決定,各單位、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個單位、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單位、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單位、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綜合司要加強督查督辦。

第六章  政務公開

二十九、國家鐵路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以政務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見效。

三十、國家鐵路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和法律、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於文件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的政策文件,在制定過程中同步起草文件解讀材料,對文件中需說明的信息做好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發布、採訪報道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轉相關單位、部門具體承辦,承辦單位、部門應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客觀地提出答覆意見,由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

三十三、因政府信息公開產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單位、部門應協助科技與法制司辦理和應對。

第七章  監督制度

三十四、國家鐵路局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質詢;自覺接受國務院的領導和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機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國家鐵路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國家鐵路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相關單位、部門配合科技與法制司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切實發揮公職律師作用,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

三十六、國家鐵路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國家鐵路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國家鐵路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國家鐵路局及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九、國家鐵路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國家鐵路局實行局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司局級幹部會議、處級及以上幹部會議和全體幹部職工大會。

四十一、局務會議由局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綜合司司長和參與研究議題的主辦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局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貫徹落實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以及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局年度重要工作計劃。

(三)討論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行政事項。

(四)討論重要的內部管理工作制度、政策性文件及影響重大的鐵路技術標準。

(五)討論政務公開的重大問題。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二、提交局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局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綜合司匯總報局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局長批印。局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綜合司負責,議題和文件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局務會議文件由議題主辦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議題主辦部門負責審核上會文件的內容和文字,綜合司負責審核上會文件的格式,須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由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四十三、局務會議組成人員不能出席局務會議的,向局長請假,並提前告知綜合司,由綜合司匯總後,向局長報告。

四十四、局務會議的會務組織、會議紀要起草、會議決定事項督辦等由綜合司負責,會議紀要由局長簽發。

局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需其他部委聯合簽發或會簽的,須在聯合簽發或會簽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五、專題會議由局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組成,一般由局領導召集和主持。受局領導委託,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綜合司司長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可主持召開專題會議。會議主持人根據需要確定參會人員。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涉及鐵路行政履職監管專項工作;

(二)研究協調國家鐵路局重要事項和緊急突發事項;

(三)與來訪的國家機關部門、地方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領導研究鐵路發展或行政履職監管有關事項;

(四)研究其他工作事項。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四十六、專題會議的會務組織、會議紀要起草、會議決定事項督辦等由主辦部門負責,會議紀要原則上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四十七、國家鐵路局要加強會議管理,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全局範圍的會議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以國家鐵路局和國家鐵路局綜合司名義製發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鐵路局公文處理辦法》和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確保公文質量。

四十九、國家鐵路局原則上不直接向國務院請示和報告工作。需向國務院請示或報告的事項,由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報文;遇有緊急情況,需直接向國務院請示或報告工作時,同時報送交通運輸部。

五十、以國家鐵路局名義上行公文,由局綜合司司長或副司長審核,由局長簽發。如局長不在京、遇時限緊急的文件,由局長授權一位局領導簽發。

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等上級機關要求限時上報的公文和事項,必須及時辦理,並在要求時限內完成。

五十一、以國家鐵路局名義平行或下行公文,一般由分管局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後,呈局長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工作的,簽發前主辦部門需報有關局領導審閱。

五十二、機關部門除綜合司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機關部門在業務範圍內與有關單位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等,可以信函的形式處理,由部門負責人簽發。除有關人員任免、獎懲、調動等事項外,機關部門之間一般不相互行文,必要時用便函。

五十三、機關各部門向局領導報送的請示性簽報、請局領導簽發的公文文稿,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局領導決定。

五十四、國家鐵路局收到的公文,由局綜合司司長按局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局長閱批。僅涉及機關部門具體業務工作的,直接送主管部門閱處。閱批公文涉及多個部門時,應明確主辦或牽頭部門。

五十五、局屬各單位報送國家鐵路局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鐵路局公文處理的規範要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嚴格按程序報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家鐵路局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六、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要嚴格辦文程序,保證公文質量,做到公文內容完整準確,符合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體例規範,文字精練。

五十七、國家鐵路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稿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要加快公文運轉速度,推行公文電子化辦理,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八、國家鐵路局工作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國家鐵路局工作安排,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國家鐵路局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家鐵路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國家鐵路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局領導代表國家鐵路局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局長批准;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和各部門負責同志代表國家鐵路局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國家鐵路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局長批准。

六十一、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外出報備制度。局長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事先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告,並報告交通運輸部主要負責同志。其他局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和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須報局長批准。

六十二、國家鐵路局及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發布涉及國家鐵路局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六十三、國家鐵路局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四、國家鐵路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遵守局黨組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要求,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五、國家鐵路局要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六、國家鐵路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禮品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七、國家鐵路局工作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國家鐵路局各級領導幹部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九、國家鐵路局各級領導幹部要作學習的表率,積極推進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國家鐵路局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國家鐵路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適用本規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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