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專用設備專家庫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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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專用設備專家庫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設備監〔2018〕53號
2018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鐵路局
鐵路局網站

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專用設備專家庫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設備監〔2018〕53號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北京鐵路督察室,局裝備技術中心:

現將《鐵路專用設備專家庫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鐵路局

2018年6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鐵路專用設備專家庫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鐵路專用設備專家在行政許可審查、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缺陷產品召回、鐵路交通事故調查以及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等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滿足鐵路專用設備監管履職需要,依據《國家鐵路局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鐵人〔2015〕60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鐵路專用設備專家庫(以下簡稱設備專家庫)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鐵路專用設備專家(以下簡稱設備專家)按技術支撐領域分為機車車輛、牽引供電、工務設備和電務設備四大類,具體為:

(一)機車車輛,包含機車、動車組、客車、貨車、軌道車、救援起重機、接觸網作業車、大型養路機械等專業;

(二)牽引供電,包含接觸網、變配電、電力等專業;

(三)工務設備,包含路基、橋涵、隧道、軌道等專業;

(四)電務設備,包括有線通信、無線通信、信號機、軌道電路、聯鎖、閉塞、列控、道岔轉轍等專業。

設備專家庫應充分吸納上述專業教學、科研、設計、製造、維修、運用、檢驗檢測、技術管理、質量管理、駕駛技術等各領域的專家,並在鐵路專用設備相關設計、製造、維修、運用企業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

第四條 本着業務精湛、專業權威、滿足需要、本人自願、單位同意的原則合理選聘設備專家。

第五條 設備監督管理司負責設備專家庫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設備專家人選;

(二)負責設備專家庫日常維護和管理;

(三)組織設備專家對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審查、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缺陷產品認定、鐵路交通事故調查分析、規章制度審查、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審查、考試題庫建設、試卷命題、考試方法研究,以及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執業行為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諮詢;

(四)組織設備專家開展鐵路專用設備相關學術交流和專題技術研討工作;

(五)評價設備專家工作情況。

第六條 設備專家庫入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提出意見;

(二)熟悉鐵路專用設備相關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和管理規定,掌握相關規章、標準和技術條件,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熟悉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三)從事鐵路專用設備相關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不少於3年,具有相應專業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方面的入庫專家具有高級技師或同等專業技術職稱),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參與完成鐵路專用設備相關專業規章、標準或技術條件的制訂;

(2)參與完成鐵路專用設備相關專業科研課題的研究,並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3)獲得中國青年科技獎,或詹天佑成就獎、人才獎或青年獎;

(4)在鐵路專用設備相關專業重大科研、重點工程建設、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中主持並解決重要技術難題或在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和科技成果,提高產品質量(產量)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5)近5年內編著過鐵路專用設備相關專業書籍,或在國內外期刊發表過鐵路專用設備相關專業論文;

(6)長期從事鐵路專用設備檢修、維護或管理工作,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

(四)有較好的分析判斷能力和表達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技術諮詢工作。

第七條 設備專家入庫的主要程序是:國家鐵路局發出邀請通知,個人、單位進行推薦,被推薦個人填寫《國家鐵路局專家信息採集表》(格式見附件),由個人或推薦單位按規定時限統一報設備監督管理司審定,經設備監督管理司審核和公示(需保密的除外)後入設備專家庫。

第八條 入庫設備專家在履職期間的主要權利:

(一)在諮詢過程中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影響,獨立出具專家意見;

(二)依法獲取勞動報酬;

(三)獲取與受委託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對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及局屬事業單位組織的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審查、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缺陷產品缺陷確認、鐵路交通事故調查分析、規章制度審查、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題庫建設、試卷命題、考試方法研究,以及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執業行為監督檢查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自願申請退出設備專家庫;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入庫設備專家在履職期間的主要義務:

(一)接受委託後,按時參加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對所出具的專家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恪盡職守,勤勉盡責;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規定,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不得擅自對外公布國家鐵路局有關工作信息;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五)履職過程中遵循迴避制度,不得以國家鐵路局專家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設備專家職責無關的活動;

(六)自覺遵守勞動安全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七)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主要個人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在一個月內報設備監督管理司;

(八)接到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及局屬事業單位發出的技術諮詢活動通知後,應當及時回復、確認。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設備專家在參加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及局屬事業單位組織的活動時,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主動迴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於工作對象的行為;

(二)與工作對象主要負責人屬於近親屬關係;

(三)與工作對象有經濟利益關係;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迴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設備監督管理司每年對入庫設備專家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設備專家受邀和參加技術諮詢活動情況;

(二)設備專家參加技術諮詢活動的內容、方式、時間和地點等;

(三)設備專家在技術諮詢活動中的表現,包括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守紀情況等。

第十二條 設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設備專家資格:

(一)一年之內三次被邀請但均拒絕參加技術諮詢活動;

(二)無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技術諮詢活動或中途退出技術諮詢活動;

(三)技術諮詢活動期間私下接觸利益相關人,或收受利益相關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或具有其他影響公正的行為;

(四)違反保密規定,損害國家、單位或個人利益;

(五)未按委託要求提供技術諮詢文檔;

(六)由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繼續承擔技術諮詢工作。

第十三條 設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設備監督管理司每年根據評價結果對不符合規定的設備專家調整出庫,對符合條件的設備專家按規定及時補充入庫。

第十四條 設備監督管理司明確專人負責建立設備專家檔案,包括《國家鐵路局專家信息採集表》、設備專家綜合評價情況等,並對設備專家庫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原專業工作或因本人健康等原因不再適宜承擔設備專家工作的,設備專家及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備監督管理司書面報告,由設備監督管理司按規定將其調整出庫。

第十六條 需聘用設備專家開展活動的,應當根據技術諮詢活動的工作性質、工作任務、技術領域等,從設備專家庫中按條件隨機抽取,每次選取3-7名。

第十七條 設備專家活動時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負責聘用設備專家開展活動的單位(部門)提出,由本單位(部門)財務部門審核後支付。

第十八條 設備專家所在單位應當積極支持設備專家按時參加有關技術諮詢活動。

第十九條 其他單位(部門)需在本單位(部門)專家庫以外聘用設備專家參加有關技術諮詢活動的,可按上述程序及要求通過設備專家庫隨機抽取。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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