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運輸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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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運輸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鐵運輸監〔2018〕79號
2018年10月15日
發布機關:國家鐵路局

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
《鐵路運輸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鐵運輸監〔2018〕79號

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各地方鐵路公司,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現將《鐵路運輸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鐵路局
2018年10月15日


鐵路運輸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的精神,加強鐵路運輸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鐵路運輸監管體系,維護鐵路運輸秩序,促進鐵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其從事鐵路運輸的站段等分支機構,下同)和相關從業人員,以及鐵路旅客、託運人的信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運輸業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認定標準,依法依規開展聯合獎懲對象名單認定,指導地區鐵路監管局(包括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的信用管理工作。

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鐵路運輸業信用管理工作,依法依規開展信息採集,負責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認定,提出對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的增、刪、改建議,實施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公開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接受社會監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相關制度,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旅客、託運人的信用信息採集、失信懲戒等工作。

第五條 鐵路運輸業信用管理工作按照「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類分級、鼓勵修復」原則開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

第六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對轄區內鐵路運輸企業以及根據本辦法需要納入信用管理的相關從業人員、旅客、託運人等建立信用檔案。鐵路運輸企業以及託運人為企業的,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信用代碼;需要納入信用管理的相關從業人員、旅客以及託運人為自然人的,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信用代碼。

第七條 鐵路運輸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監督檢查信息、投訴信息、其他信息等。

(一)基礎信息。鐵路運輸企業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信用代碼、住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信息等;相關從業人員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等;旅客、託運人為自然人的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託運人為企業的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信用代碼、住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信息等。

(二)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許可對象、許可項目、許可範圍、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等信息。

(三)行政處罰信息。是指相對人因存在失信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包括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做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

(四)監督檢查信息。是指相對人接受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投訴信息。包括鐵路監管部門收到的屬實投訴數量,以及鐵路運輸企業及時處理鐵路監管部門轉辦的投訴情況等信息。

(六)其他信息。是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轉來的鐵路運輸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以及旅客、託運人的信用信息,鐵路監管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製作或獲取的有關信息等。

第八條 鐵路運輸業信用信息來源:

(一)基礎信息。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採集轄區內鐵路運輸企業有關基礎信息。鐵路運輸企業基礎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所在轄區鐵路監管局。根據本辦法需要納入信用管理的相關從業人員基礎信息,在發生失信行為後由地區鐵路監管局採集。需要納入信用管理的旅客、託運人等有關基礎信息,在發生失信行為後由相關鐵路運輸企業採集後報地區鐵路監管局。

(二)行政許可信息。由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部門採集。

(三)行政處罰信息。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鐵路監管部門採集。

(四)監督檢查信息。由鐵路監管部門根據本級開展的監督檢查情況採集。相關鐵路運輸企業要按時報告監督檢查整改情況。

(五)投訴信息。地區鐵路監管局採集由其收到的屬實投訴數量;鐵路運輸企業處理轉辦投訴情況由相應鐵路監管部門採集。

(六)其他信息。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轉來的鐵路運輸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以及旅客、託運人的信用信息由國家鐵路局採集,監督管理工作中製作或獲取的有關信息由相應鐵路監管部門採集。

第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採集的信用信息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記錄由失信行為發生地的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當失信行為涉及多個地區鐵路監管局時,由失信行為發生地的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並會同相關地區鐵路監管局處理。

第三章 信用評定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業信用名單分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鐵路監管部門聯合各相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典型誠信主體進行守信激勵;對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嚴重失信主體進行失信懲戒;對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失信主體加強監管。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出現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違反有關規定無證經營或超許可範圍經營的;

(二)在鐵路監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旅客重大人身傷害或造成旅客、託運人、收貨人重大財產損失,受到鐵路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四)因不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或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鐵路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五)因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或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受到鐵路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六)發生鐵路交通、客貨運事故後,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毀滅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的;

(七)存在違法違規行為,1年內未按鐵路監管部門下發的整改通知書要求採取整改措施2次以上的;

(八)在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或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九)在接受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過程中,阻礙執法人員進入相關工作場所,拒絕提供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十)連續3年被納入地區鐵路監管局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

(十一)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制度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或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鐵路運輸企業因上述行為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一併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十三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依據鐵路運輸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標準向國家鐵路局提報名單建議。

國家鐵路局依據認定標準擬定鐵路運輸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初步名單後,應當告知相對人擬被納入相關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有關聯繫方式或登記住所2次無法聯繫的(2次聯繫間隔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應當在國家鐵路局官方網站公告告知;對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一併告知其所在單位。自告知或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有異議的,由國家鐵路局核實,確認無誤後予以認定。

國家鐵路局將鐵路運輸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交換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比對,提請將有關失信主體從各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中移出。

第十四條 旅客出現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二)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的;

(三)查處的倒賣車票、製販假票的;

(四)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和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的;

(五)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的;

(六)無票、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的;

(七)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五條 託運人出現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鐵路監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二)因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託運,或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受到行政處罰,情節為較重以上的;

(三)違法違規運輸貨物且拒絕採取措施加以整改的,或1年內2次以上違法違規運輸貨物的;

(四)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六條 旅客、託運人發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行為的,由鐵路運輸企業站車工作人員收集有關音視頻證據或2名旅客以上的證人證言或行為責任人本人書面證明,經鐵路運輸企業初步評定後,將初步名單和相關事實認定材料報地區鐵路監管局,經地區鐵路監管局審核後報國家鐵路局。

國家鐵路局告知相對人擬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有關聯繫方式或登記住所2次無法聯繫的(2次聯繫間隔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應當在國家鐵路局官方網站公告告知。自告知或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有異議的,由國家鐵路局核實,確認無誤後予以認定。

國家鐵路局將旅客、託運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交換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比對,提請將有關失信主體從各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中移出。

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將被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

(一)近3年內未受到過鐵路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行政約談;

(二)上年度完成鐵路監管部門提出的各項整改要求無逾期;

(三)鐵路監管部門上年度收到的針對該企業的屬實投訴數量同比下降;

(四)上年度處理鐵路監管部門轉辦的投訴無逾期;

(五)上年度鐵路運輸服務質量評價等級為優秀;

(六)作為法人單位的,其所屬分支機構均未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且被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所屬分支機構數量不超過1個。

第十八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依據鐵路運輸企業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認定標準,於每年3月15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報名單建議。

國家鐵路局依據認定標準擬定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初步名單,將其與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進行比對。確認未被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和各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後,在國家鐵路局官網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認定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有異議的,由國家鐵路局核實,確認無誤後予以認定。

第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出現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

(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按鐵路監管部門下發的整改通知書要求採取整改措施的;

(二)1年內因同類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鐵路監管部門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造成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嚴重財產損失,受到鐵路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因不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或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鐵路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1年內未按鐵路監管部門法定職責要求報送相關信息2次以上的;

(六)未能持續保持許可條件的。

第二十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依據鐵路運輸企業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認定標準生成初步名單後,告知相對人擬被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有關聯繫方式或登記住所2次無法聯繫的(2次聯繫間隔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應當公告告知。自告知或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認定為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有異議的,由地區鐵路監管局核實,確認無誤後予以認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在官網公告鐵路運輸企業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國家鐵路局將認定的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自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換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信用中國」和「信用交通」網站公開。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和託運人為企業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同步交換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二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會同有關單位,依據共同簽訂的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相對人進行聯合懲戒;依據共同簽訂的守信聯合激勵合作備忘錄,對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相對人進行聯合激勵。

鐵路運輸企業根據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全行業範圍內旅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按照《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4號)有關規定,對相關旅客實施失信懲戒。

第二十三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可採取約談企業負責人、增加行政監督檢查隨機抽取權重等方式,對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鐵路運輸企業加強監管。

第五章 信用修復與申訴

第二十四條 影響相對人信用評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決定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用信息的重新評定和變更。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滿1年,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該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自動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由國家鐵路局提請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和「信用交通」網站中作相應變更,同時相關地區鐵路監管局將該企業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被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滿1年,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地區鐵路監管局應當將該企業從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中移出。

第二十六條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中的鐵路運輸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積極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後,6個月內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可向地區鐵路監管局提交相關材料並簽署承諾書,申請提前退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地區鐵路監管局根據鐵路運輸企業整改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向國家鐵路局遞交提前退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議。國家鐵路局將擬提前退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鐵路運輸企業在國家鐵路局官網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將該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由國家鐵路局提請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和「信用交通」網站中作相應變更,同時相關地區鐵路監管局將該企業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管理。

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中的鐵路運輸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積極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後,3個月內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向地區鐵路監管局提交相關材料並簽署承諾書,申請提前退出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地區鐵路監管局審核通過後,將該企業從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中移出。

第二十七條 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旅客按照《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4號)有關規定完成信用修復。

第二十八條 託運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中規定情形的,自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1年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的,自動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託運人發生第十五條中第(一)、(三)、(四)項規定情形後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積極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後,6個月內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向地區鐵路監管局提交相關材料並簽署承諾書,申請提前退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地區鐵路監管局根據託運人整改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向國家鐵路局遞交提前退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建議。國家鐵路局將擬提前退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託運人在國家鐵路局官網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將其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託運人退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後,國家鐵路局提請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國」和「信用交通」網站中作相應變更。託運人為企業的,國家鐵路局同步提請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被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滿1年後,自動移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鐵路運輸企業在被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期間,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被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或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被認定為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的,由國家鐵路局將其移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在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中的鐵路運輸企業法人單位,其分支機構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2個以上分支機構被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的,由國家鐵路局將該法人單位移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

第三十條 相對人在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被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納入名單期限按最新認定時間重新計算。

鐵路運輸企業在被納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期間,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被認定為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的,納入名單期限按最新認定時間重新計算。

第三十一條 相對人對認定的信用名單有異議的,可向地區鐵路監管局提交異議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地區鐵路監管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地區鐵路監管局應在受理申訴後15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情況,根據信用名單類型及相關職責,擬定修訂有關名單的決定或建議,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違規泄露信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其相關旅客、託運人的信用管理工作,依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制定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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