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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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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2005年)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國辦函〔2022〕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5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2年

(本文有刪減)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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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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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1.2 編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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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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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範和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颱風風暴潮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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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指揮管轄範圍內防汛抗旱工作,貫徹落實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部署要求。

1.4.2 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防汛抗旱工作堅持依法防抗、科學防控,實行公眾參與、專群結合、軍民聯防、平戰結合,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保障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

1.4.3 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科學處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近期與長遠之間等各項關係,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做到服從大局、聽從指揮。

1.4.4 堅持科學調度、綜合治理,除害興利、防汛抗旱統籌。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生態、生產用水需求。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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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流域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工作。

2.1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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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國家防總辦公室設在應急部。

2.1.1 國家防總組織機構

國家防總由國務院領導同志任總指揮,應急部、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負責同志和國務院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總指揮,應急部分管副部長任秘書長,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廣電總局、中國氣象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安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為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1.2 國家防總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擬訂國家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組織制定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按程序決定啟用重要蓄滯洪區、棄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督促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落實重點地區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責任人,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指導地方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完善組織體系,建立健全與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流域防總)、省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等工作機制。

2.2 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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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太湖等流域設立流域防總,負責落實國家防總以及水利部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國家防總指令,指揮協調所管轄範圍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總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以及相關戰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流域防總辦公室)設在該流域管理機構。國家防總相關指令統一由水利部下達到各流域防總及其辦事機構執行。

2.3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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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防汛壓力大、病險水庫多、搶險任務重、抗旱任務重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

鄉鎮一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承擔防汛抗旱防颱風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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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機構,在本級或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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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預防預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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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級自然資源(海洋)、水利、氣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預警,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各級自然資源(海洋)、水利、氣象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按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並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利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現風暴潮黃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洪水地區的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每日9時前向國家防總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大江大河幹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4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

b.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在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a.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並按照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發生的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1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辦公室。

b.當水庫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在第一時間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提早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和工程搶護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因災傷病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氣設施等方面的損失信息。

(2)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研判災情和氣象趨勢,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4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國家防總和應急部,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等信息,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信息。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業旱情和城鄉供水等情況。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應加強旱情監測預測,並將乾旱情況及時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定及時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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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預防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防洪排澇工程設施及時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責任和方案措施。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江河湖庫和城市防洪排澇預案、颱風風暴潮防禦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排澇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堰塞湖應急處置預案、蓄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丘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等各類應急預案和方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要制訂工程搶險方案。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河段堤防決口搶險方案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審批。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公眾通信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江河、湖泊、水庫、灘涂、人工水道、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經有審批權的水利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利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和預警工作,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各級氣象部門應做好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降雨實況、預報等。

(2)各級水利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各級水利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支撐。

3.2.3 漬澇災害預警

(1)城市內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並可能發生城市內澇災害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分部門負責原則,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開展聯合會商,研判形勢。地方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當地人民政府視情及時組織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位和災害易發區提前預置搶險救援力量。

(2)鄉村漬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村莊和農田可能發生漬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組織會商,有關部門按職責及時發布預警,並按預案和分工提前採取措施減輕災害損失。

3.2.4 山洪災害預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應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警。

(2)有山洪災害防治任務的地方,水利部門應加強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繪製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指導行政村(社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監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監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街道)、村(社區)、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群眾發出警報,實現快速轉移,並報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 颱風風暴潮災害預警

(1)各級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颱風動向,及時發布颱風(含熱帶低壓等)監測預警信息,做好未來趨勢預報,並及時將颱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根據颱風預報做好風暴潮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2)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3)水利部門應根據颱風影響的範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範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颱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預報將受颱風影響的沿海地區,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颱風工作。

(5)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運輸、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及時採取加固措施,組織船隻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工作。當地人民政府視情及時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

3.2.6 蓄滯洪區預警

(1)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蓄滯洪區管理單位等擬訂群眾安全轉移方案,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審批。

(2)蓄滯洪區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

(3)運用蓄滯洪區,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群眾安全轉移方案實施轉移。

3.2.7 乾旱災害預警

(1)各級水利部門應加強旱情監測和管理,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掌握旱情災情,根據乾旱發展趨勢,及時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減災工作。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3.2.8 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設施損毀、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有關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居民、企事業單位應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 預警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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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洪澇、乾旱和颱風風暴潮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繪製本地區的城市洪澇風險圖、蓄滯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乾旱風險圖、颱風風暴潮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澇、乾旱和颱風風暴潮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洪澇防禦方案

(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組織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和修訂防禦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澇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和城市漬澇。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組織編制,按程序報國務院批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編制,報水利部審批後組織實施。調度方案和指令須抄國家防總、應急部。

(2)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變化,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3.3 抗旱預案

各級水利部門應編制抗旱預案,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3.4 預警響應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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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按任務分工健全預警機制,規範預警發布內容、範圍、程序等。有關部門應按專群有別、規範有序的原則,科學做好預警信息發布。

(2)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和信息共享。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健全多部門聯合會商機制,預測可能出現致災天氣過程或有關部門發布預警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要組織聯合會商,分析研判災害風險,綜合考慮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及時提出啟動、調整應急響應的意見和建議。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響應原則上與本級有關部門的預警掛鉤,把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指導督促下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做好相關預警與應急響應的銜接工作。

(5)預警發布部門發布預警後,要滾動預報預警,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6)有關部門要建立預報預警評估制度,每年汛後對預報預警精確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4 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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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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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按洪澇、乾旱、颱風、堰塞湖等災害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應急響應級別最高。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有關成員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風情、險情、災情、旱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啟動防汛抗旱相關應急響應時,應及時通報國家防總。國家防總各成員單位應按照統一部署和任務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3 當預報發生大洪水或突發險情時,水利部組織會商,應急部等部門派員參加。涉及啟用重要蓄滯洪區、棄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時,由水利部提出運用方案報國家防總,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重大決定按程序報國務院批准。

4.1.4 洪澇、乾旱、颱風、堰塞湖等災害發生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和防災減災等方面的工作。災害應對關鍵階段,應有黨政負責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坐鎮指揮,相關負責同志根據預案和統一安排靠前指揮,確保防汛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高效實施。

4.1.5 洪澇、乾旱、颱風、堰塞湖等災害發生後,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上述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臨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上述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並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

4.2 一級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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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應急響應:

(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3)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一級應急響應;

(4)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5)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6)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特大乾旱;

(7)多座特大及以上城市發生特大乾旱;

(8)其他需要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一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副總指揮審核後,報總指揮批准;遇緊急情況,由總指揮決定。必要時,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4.2.2 一級應急響應行動

(1)由國家防總總指揮或黨中央、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統一指揮調度,國家防總成員參加。視情啟動經國務院批准的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並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應急響應期內,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可由副總指揮主持,有關成員單位參加,隨時滾動會商,並將情況報總指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安排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國家防總加強值守,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做好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並在8小時內派出由國家防總領導或成員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在中央主要媒體及新媒體通報有關情況,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減災工作。財政部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國家糧食和儲備局按照國家防總辦公室要求為災區緊急調運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運輸、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提供運輸保障。水利部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和防汛搶險技術支撐。應急部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人員,及時救助受災群眾。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協助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後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全力做好有關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和水利部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國家防總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 二級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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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應急響應:

(1)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2)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二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3)大江大河幹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4)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5)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6)預報超強颱風登陸或嚴重影響我國;

(7)正在發生大範圍強降雨過程,中央氣象台發布暴雨紅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大部地區可能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8)同一時間發生兩個以上極高風險的堰塞湖;

(9)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特大乾旱或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嚴重乾旱;

(10)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乾旱;

(11)其他需要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二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國家防總秘書長審核後,報副總指揮批准;遇緊急情況,由副總指揮決定。

4.3.2 二級應急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國家防總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領導同志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應急響應期內,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可由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隨時滾動會商。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做好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並在12小時內派出由成員單位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工情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預警,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和抗洪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國家防總組織協調有關方面不定期在中央主要媒體及新媒體平台通報有關情況。根據災區請求及時調派搶險救援隊伍、調撥防汛抗旱物資支援地方搶險救災。國家防總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救災;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和水利部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有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國家防總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 三級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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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應急響應:

(1)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較大洪水;

(3)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三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4)大江大河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5)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6)預報強颱風登陸或嚴重影響我國;

(7)正在發生大範圍強降雨過程,中央氣象台發布暴雨橙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大部地區可能發生較重洪澇災害;

(8)發生極高風險的堰塞湖;

(9)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10)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或一座大城市發生嚴重乾旱;

(11)其他需要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三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國家防總秘書長批准;遇緊急情況,由國家防總秘書長決定。

4.4.2 三級應急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中國氣象局、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等國家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水利部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國家防總辦公室在18小時內派出由司局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國家防總及流域防總。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省級主要媒體及新媒體平台發布防汛抗旱有關情況。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5 四級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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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四級應急響應:

(1)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四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2)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3)大江大河幹流堤防出現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

(5)預報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颱風登陸或影響我國;

(6)預測或正在發生大範圍強降雨過程,中央氣象台發布暴雨黃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發生洪澇災害;

(7)發生高風險的堰塞湖;

(8)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輕度乾旱;

(9)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

(10)其他需要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四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主任決定並宣布啟動四級應急響應。

4.5.2 四級應急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同志主持會商,中國氣象局、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等國家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在24小時內派出由司局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有關流域防總加強汛情、旱情監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並將情況及時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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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經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蓄滯洪區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實施蓄滯洪區調度運用時,根據洪水預報和經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定做好蓄滯洪區啟用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組織蓄滯洪區內人員轉移、安置,分洪設施的啟用和無閘分洪口門爆破準備。當江河水情達到洪水調度方案規定的條件時,按照啟用程序和管理權限由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下達命令實施分洪。

(4)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並行使相關權力、採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6.2 漬澇災害

漬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排澇工作。

(1)城市內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以及鐵路等有關單位按任務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澇風險點,要突出抓好軌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橋、地下空間、下沉式建築、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澇積水點(區)隱患排查,並逐項整治消險。對主要易澇點要按照「一點一案」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責任人、隊伍和物資,落實應急措施。

當出現城市內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力量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對低洼積水等危險區域、路段,有關部門要及時採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員傷亡。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對災害信息進行滾動預警;情況危急時,停止有關生產和社會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加強協調和配合,科學調度防洪排澇工程、正確處理外洪內澇關係,確保防洪防澇安全。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燃氣、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保障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證城市正常運行。

(2)當村莊和農田發生漬澇災害時,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和設備搶排澇水,儘快恢復生產和生活,減少災害損失。

4.6.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工作由水利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消防、氣象等各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觀測到降雨量達到預警閾值時,水利等有關部門應及時發出預警,基層人民政府及時按預案組織受威脅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發生意外事件。

(4)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5)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民兵、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及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4 颱風風暴潮災害

(1)颱風風暴潮(含熱帶低壓)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2)發布颱風藍色、黃色預警階段。

a.氣象部門對颱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並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b.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根據颱風動向,分析、預報風暴潮,並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c.沿海地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根據颱風預警上崗到位值班,並部署防禦颱風的各項準備工作。

d.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颱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超汛限水位的水庫應將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網水位高的應適當預排。水利部門做好洪水測報的各項準備。做好受颱風威脅地區群眾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

e.海上作業單位通知出海漁船回港避風,提醒商船落實避風措施。自然資源(海洋)、漁業、海運、海上安全等部門檢查歸港船隻錨固情況,敦促沿海地區做好建設工地、灘涂養殖、網箱加固及漁排上人員安全轉移、港口大型機械加固、人員避險、貨物避水等工作。

f.新聞媒體及時播發颱風預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防禦部署情況。

(3)發布颱風橙色、紅色預警階段。

a.颱風可能影響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值班,根據當地防禦洪水(颱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禦措施落實情況。對颱風可能登陸地區和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發布防颱風動員令,組織防颱風工作,派出工作組深入第一線,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落實防颱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指揮防颱風和搶險工作。

b.氣象部門應作出颱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以及颱風暴雨量級和雨區的預報。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應作出風暴潮預報。水利部門應根據氣象部門的降雨預報,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預報。

c.海上作業單位應檢查船隻進港情況,尚未回港的應採取應急措施。對停港避風的船隻應落實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並根據降雨量、洪水預報,控制運用水庫、水閘及江河洪水調度運行,落實蓄滯洪區分洪的各項準備。搶險人員加強對工程的巡查。

e.洪水預報將要受淹的地區,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山洪災害易發地區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

f.颱風將登陸影響和颱風中心可能經過的地區,居住在危房的人員應及時轉移;成熟的農作物、食鹽、漁業產品應組織搶收搶護;高空作業設施做好防護工作;建設工地做好大型臨時設施固結和工程結構防護等工作;電力、通信部門應做好搶修準備,保障供電和通信暢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部門應按職責做好市區樹木的保護工作;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

g.新聞媒體應增加對颱風預報和防颱風措施的播放和刊載。

h.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一旦有任務即迅速趕往現場。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應急隊伍集結待命。公安機關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i.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匯報防颱風行動情況。

4.6.5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徵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並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江大河幹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大型水庫(水電站)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國家防總辦公室。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水利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並視情況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必要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援助請求。

(3)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按照權限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並應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6 乾旱災害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4個乾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並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特大乾旱。

a.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水利部門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級指揮機構備案。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依法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條件許可時及時開展人工增雨等。

d.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會商,密切跟蹤旱情災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災信息。

e.及時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f.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

(2)嚴重乾旱。

a.有關部門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組織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

(3)中度乾旱。

a.有關部門要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會商,分析研判旱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

c.及時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d.關注水量供求變化,組織做好抗旱調度。

e.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動員部署抗旱工作。

(4)輕度乾旱。

a.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

b.及時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度工作。

4.6.7 供水危機

(1)當發生供水危機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應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2)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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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務分工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跟蹤了解,儘快補報詳情。

4.7.3 屬一般性汛情、險情、災情、旱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上報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後,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7.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立即核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5 洪澇災害人員傷亡、重大險情及影響範圍、處置措施等關鍵信息,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防總相關規定和災害統計報告制度報送,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

4.7.6 國家防總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國務院,並及時續報。

4.8 指揮和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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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

4.8.2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有關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指導,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9 搶險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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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統一指揮各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並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電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設施因暴雨、洪水、內澇和颱風發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及時向其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並將險情及搶險行動情況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當江河湖泊達到警戒水位並繼續上漲時,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指導有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洪水災害發生後,水利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部署,派出水利技術專家組,協助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4.9.3 大江大河幹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水電站)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防汛專業搶險隊伍或抗洪搶險專業部隊等實施。

4.9.4 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增援,提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幫助。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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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10.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0.3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受災群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保證基本生活。要加強管理,防止轉移群眾擅自返回。

4.10.6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必要時派出衛生應急小分隊,設立現場醫療點,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後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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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

4.11.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交通工具、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和抗災救災。

4.12 信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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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對雨情、汛情、旱情、災情描述要科學嚴謹,未經論證不得使用「千年一遇」、「萬年一遇」等用語,在防汛救災中也不得使用「戰時狀態」等表述。

4.12.2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門發布,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審核和發布。

4.12.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編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3 應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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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終止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抗旱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3.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指導有關部門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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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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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任何通信運營單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利用專用通信網絡,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訊設施,確保信息暢通。

5.1.3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通信主管部門,按照防汛抗旱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主管部門應根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調度應急通信隊伍、裝備,為防汛抗旱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新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及時發布防汛抗旱防颱風預警預報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廣播、電視、有關政府網站等媒體以及基礎電信企業應按主管部門要求發布防汛抗旱防颱風預警預報等信息。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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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部門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水利部門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b.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搶險隊伍和非專業搶險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抗洪搶險應急專業力量和年度重點準備任務部隊、民兵應急專業救援隊伍、部門和地方以及中央企業組建的專業搶險隊伍作為常備力量或突擊力量,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

c.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序:一是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協商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調動按應急部有關規定執行。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b.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乾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c.必要時,可申請動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進行抗旱救災。

5.2.3 供電保障

電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生命線工程運行等方面的供電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負責防禦颱風海上搜救有關工作。

5.2.5 醫學救援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衛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開展傷病人員救治,指導災區開展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依法做好水旱災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查處擾亂抗災救災秩序、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守護、交通管制以及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5.2.7 物資保障

財政、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各自職責,加強銜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規劃計劃、資金保障、儲備管理、調撥使用等工作,優化收儲輪換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資使用效率。

(1)物資儲備。

a.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負責中央防汛抗旱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國家防總辦公室的動用指令承擔調出和運送任務。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做好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和保障有關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更新換代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b.中央防汛抗旱物資主要用於解決遭受特大洪水和特大乾旱災害地區防汛搶險和抗旱應急物資不足,保障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防汛救災以及嚴重乾旱地區抗旱減災需要。

c.洪澇災害頻繁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空中、水上應急搶險救援大型設備(裝備)需求,承接主體應當具有國家相關專業資質。

d.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規範儲備的防汛搶險物資品種和數量,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結合本地抗洪搶險具體情況確定。

e.抗旱物資儲備。乾旱頻繁發生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f.抗旱水源儲備。嚴重缺水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調撥。

a.中央防汛抗旱物資調撥在堅持就近調撥和保證搶險需求的同時,應優先調用周邊倉庫接近儲備年限的物資,儘量避免或減少物資報廢。當有多處申請調用中央防汛抗旱物資時,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抗旱搶險應急物資需求。

b.中央防汛抗旱物資調撥程序:中央防汛抗旱物資的調用,由流域防總或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國家防總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國家防總辦公室向國家糧食和儲備局下達調令。

c.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啟動防汛抗旱物資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徵集。

5.2.8 資金保障

中央財政安排資金補助地方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流域管理機構防汛抗旱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國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專業隊伍參與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救災工作。

5.3 技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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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信息技術支撐

(1)加強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設。國家防總辦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員單位既有成果的基礎上,組織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2)完善協同配合和銜接機制。應急部會同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應急部、中國氣象局等部門建立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險情災情,實時共享相關監測預報預警和重要調度信息。

5.3.2 專家支撐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

5.4 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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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重視宣傳輿論引導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要把防汛抗旱宣傳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建立宣傳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與有關宣傳機構的協作配合。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及時準確向社會通報防汛抗旱工作情況及水旱災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勢嚴峻時期要加強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力度,建立輿情監測機制,加強輿情引導和正面宣傳,及時澄清虛假信息,為防汛抗旱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3)發生重特大水旱(颱風)災害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有關情況;對防汛形勢、搶險救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災區秩序、群眾生活等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對防汛救災專業知識,要組織專家科學解讀,有針對性解疑釋惑。

5.5 培訓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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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防汛抗旱知識與技能培訓。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及其辦公室工作人員、防汛搶險專業隊伍負責人和防汛搶險技術骨幹的培訓;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鄉鎮(街道)、村(社區)防汛抗旱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5.2 演練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

6 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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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水旱災害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 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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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6.1.2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做好因災倒損民房的恢復重建,組織開展救災捐贈,保證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臨時安全住處、有醫療服務。

6.1.3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衛生應急力量,開展災區傷病人員醫療救治,指導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指導落實災後各項衛生防疫措施,嚴防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

6.1.4 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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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當年防汛搶險及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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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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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後,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蓄滯洪區由地方人民政府參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補償。

6.5 災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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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6 工作評價與災害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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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環節組織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定性和定量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改進工作。總結情況要及時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應急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重特大水旱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7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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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名詞術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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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洪水特徵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後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 乾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水資源特徵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乾旱後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乾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 颱風風暴潮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颱風風暴潮特徵信息,通過資料調查、颱風風暴潮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颱風風暴潮後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級別颱風風暴潮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4 防禦洪水方案:是對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颱風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組織編制,按程序報國務院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批准。防禦洪水方案經批准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防禦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工作。

7.1.5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乾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6 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其業務工作受同級水利部門領導和上一級抗旱服務組織的指導。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7 生命線工程: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生命線工程是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系統。

7.1.8 洪水等級

根據《水文情報預報規範》(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於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於50年的洪水。

7.1.9 熱帶氣旋等級

根據《熱帶氣旋等級》(GB/T 19201—2006):

熱帶低壓: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10.8m/s~17.1m/s(風力6~7級)。

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17.2m/s~24.4m/s(風力8~9級)。

強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24.5m/s~32.6m/s(風力10~11級)。

颱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32.7m/s~41.4m/s(風力12~13級)。

強颱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41.5m/s~50.9m/s(風力14~15級)。

超強颱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或大於51.0m/s(風力16級或以上)。

7.1.10 堰塞湖風險等級

堰塞體危險性判別、堰塞湖淹沒和潰決損失嚴重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參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與應急處置技術規範》(SL/T 450—2021)。

7.1.11 乾旱等級

區域農業旱情等級、區域牧業旱情等級、區域農牧業旱情等級、區域因旱飲水困難等級、城市旱情等級劃分參照《區域旱情等級》(GB/T 32135—2015)。

7.1.12 關於城市規模的規定參照《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

7.1.13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說明外,「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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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與更新。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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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防汛抗旱減災國際交流,借鑑發達國家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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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防總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 預案解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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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案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解釋。

7.6 預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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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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