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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權2001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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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見
國權〔2001〕1號
2001年5月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促進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特對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和改進計算機軟件登記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國家版權局負責管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登記工作。各地版權局應協調當地信息產業及軟件開發區管理部門,積極協助中國軟件登記中心做好軟件登記工作。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登記效率,縮短登記時間,加強代理業務,為軟件著作權人提供更優良、更便利的登記服務。

二、促進使用軟件正版化,查處營利性單位使用未經許可的計算機軟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專門轉發的國家版權局《關於不得使用非法複製的計算機軟件的通知》的精神,敦促各單位在其計算機系統中使用正版軟件,不使用未經許可的軟件產品。要明確要求各單位將購買正版軟件所需的資金列入預算,定出時間表,儘快使計算機中使用的軟件正版化。對營利性單位在其計算機系統中使用未經許可的計算機軟件的,各地版權局在進行教育的同時,可以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刪除未經許可的軟件、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數額可以是正版軟件價格的2至5倍。

三、嚴厲打擊軟件盜版和走私活動

各地版權局要集中力量,加大打擊盜版、走私軟件的力度,嚴厲查處組織製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的活動。各地版權局應會同有關部門每兩個月清查一次軟件銷售市場,堅決杜絕公開銷售盜版軟件的現象。對從事盜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厲查處。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

二00一年五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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