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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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
1997年11月17日

第一條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了實施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備案範圍內的重大選題,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在出版之前,必須依法本辦法報新聞出版署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出版發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選題,是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內容,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的選題,具體包括:

(一)有關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文獻選題;

(二)有關黨和國家曾任和現任主要領導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關其生活和工作情況的選題;

(三)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選題;

(四)集中介紹政府機構設置和黨政領導幹部情況的選題,

(五)涉及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選題;

(六)涉及我國國防建設及我軍各個歷史時期的戰役、戰鬥、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選題;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選題;

(八)涉及中共黨史上的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選題,

(九)涉及國民黨上層人物和其他上層統戰對象的選題;

(十)涉及前蘇聯、東歐以及其他兄弟黨和國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領導人的選題;

(十一)涉及中國國界的各類地圖選題;

(十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圖書的選題;

(十三)大型古籍白話今譯的選題(指500萬字以及500萬字以上的項目);

(十四)引進版動畫讀物的選題;

(十五)以單位名稱、通訊地址等為內容的各類「名錄」的選題;

前款所列重大選題的範圍,新聞出版署將根據情況適時予以調整並另行公布。

第四條 出版單位向新聞出版署申報重大選題備案時,應當填寫備案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選題、書稿、文章、圖片或者樣片、樣帶;

(三)出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黨委宣傳部門的審核意見。

前款備案材料不齊備時,不予受理。

本條所稱出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是指:

(一)中央各部門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門是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

(二)解放軍系統的出版單位,其主管部門是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

(三)屬地方的出版單位,其主管部門是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新聞出版署自決定受理備案之日起30日內,對備案申請予以答覆或者提出意見,逾期未予答覆或者提出意見的,備案即自動生效。

第六條 新聞出版署對備案的重大選題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轉請有關部門協助審核。

第七條 出版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經備案出版屬於重大選題範圍內的出版物的,由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署責成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停止出版、發行該出版物,並責令該出版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報備案手續;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條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的精神和期刊出版中存在的問題,本辦法適用於期刊中涉及的重大選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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