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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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設立直屬機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五四年第二號
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有關事項的通知
1954年11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人員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日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六條的規定,並根據工作需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設立二十個直屬機構,主辦各項專門業務。這二十個直屬機構是:國家統計局,國家計量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央手工業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華通訊社,廣播事業局,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對外文化聯絡局,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國務院法制局,國務院人事局,國家檔案局,中央機要交通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專家工作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總理辦公室。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七條的規定,國務院設立八個辦公室,協助總理分別掌管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工作。其分工如下:

第一(政法)辦公室,負責掌管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監察部的工作。

第二(文教)辦公室,負責掌管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衛生部、新華通訊社、廣播事業局的工作。

第三(重工業)辦公室,負責掌管重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燃料工業部、地質部、建築工程部的工作。

第四(輕工業)辦公室,負責掌管紡織工業部、輕工業部、地方工業部、勞動部、中央手工業管理局的工作。

第五(財、金、貿)辦公室,負責掌管財政部、糧食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並負責指導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工作。

第六(交通)辦公室,負責掌管鐵道部、交通部、郵電部、中國民用航空局的工作。

第七(農、林、水)辦公室,負責掌管農業部、林業部、水利部、中央氣象局的工作。

第八(國家資本主義)辦公室,負責掌管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工作,並負責掌管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務院設立秘書廳。

四、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屬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辦公廳,文化教育委員會,應當現在就結束。原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已改爲監察部,其工作應當現在就移交給監察部。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務院不設立人事部、法制委員會、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出版總署。原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改爲國務院人事局,並將其工作移交給國務院人事局。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應當現在就結束,並用它的機構做基礎組成國務院法制局。原中央人民政府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移交給教育部。原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的工作移交給文化部。上述各單位應做好交接工作,在1954年11月內結束。

六、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屬中國科學院,今後不再作爲國務院的組成部分,但中國科學院的工作仍受國務院的指導。

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受國務院指導。

八、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以前,現在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人事廳仍照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新聞出版處、室應即歸併到文化局(處)。

九、國務院設立的各部、各委員會的名稱,一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委員會」,簡稱「××部」或「××××委員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簡稱「內務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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