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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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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104年)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2020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1月20日
公布於民國110年1月20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0年(2021年)3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80032533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0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001250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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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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