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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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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8月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8月6日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8月21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8月2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3年(2014年)1月22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98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業務,特設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目錄彙整公布。
  三、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銷毀之審核。
  四、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
  五、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
  七、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八、檔案管理與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及檔案管理人員之培訓。
  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檔案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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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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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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