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外觀
← |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8月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8月6日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8月21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8月2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3年(2014年)1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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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業務,特設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檔案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
-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目錄彙整公布。
- 三、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銷毀之審核。
- 四、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
- 五、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
- 六、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
- 七、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 八、檔案管理與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及檔案管理人員之培訓。
- 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 十、其他有關檔案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