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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政會應該如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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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政會應該如何組織
作者:胡適
1933年1月3日
本作品收錄於《獨立評論

  關於國民參政會的演變歷史,上期有陶希聖先生的投稿,說的很詳細。我們從那一段歷史裡可以看出現在的統治者對於人民參政的問題始終抱着懷疑和畏懼的心理。他們十分不願意人民參政,所以把國民代表會變成國民參政會,所以取消了立法院和監察院半數委員民選的原議,所以又在國民參政會裡設立「延聘」的代表,所以又規定國民參政會決議案的最後決定權仍在國民黨的中央執行委員會。

  我完全贊成陶希聖先生說的:

  國民參政會雖去民權主義甚遠,但指出走向民權主義的路。它將來是不是真能走向民權主義,仍然看國民是不是繼續的往前去爭。

  所以我不反對國民參政會的設立。我現在只討論這個國民參政會應該如何組成,應該如何選舉國民參政的代表。

  我提議:第一,國民參政會不應該有政府延聘的代表,應該全由選舉產生。這是一個根本態度問題。加入延聘的代表,就是政府不信任民選的代表。政府不信任人民,人民決不能信任政府。國難會議的失敗全由後來執政的人不信任那已發表的會員名單,一批一批的增加國民黨員,惟恐黨外會員太多了要和政府為難。老實說,多數國難會員的拒絕出席,都不是出於本心;他們原來都感覺「國難」的名義是不應該拒絕的,在國難的號召之下他們是應該誠心與政府合作的。平津的國難會議會員在2月初發出擁護政府的通電是全體一致簽名的。但政府終不信任他們,他們也就從不信任政府的態度逐漸變到拒絕出席的態度了。

  這一段歷史是值得今日執政者的嚴重考慮的。在這個制定國民參政會組織法的時機,政府與國民黨應該考慮他們究竟要一個什麼樣子的國民參政會。他們要的是一個政府御用的參政會?還是要一個能監督同時也能贊助政府的參政會?我們要鄭重的忠告國民黨與政府:只有能搗亂也能監督政府的參政代表的贊助是有力量的。御用走狗的贊助是不值得要的。政府有不怕搗亂,不怕監督的誠意,在要緊的關頭,人民代表自然會誠意的擁護政府。政府若先存了不信任民意機關代表的私心,至多只能添設一個位置御用代表的機關而已。

  第二,國民參政會的代表人數不必過多,至多不應該過一百人。現在國內的實際情形,使我們不能不承認,這個國家決不能有三百五百人才來做國民參政。即使有那麼多人才,也決不應該把他們一齊擠到國民參政會裡去。此時所需要的是一個能代表一國人望的第一個民選的雛形國會。必須人數少,被選資格稍嚴,然後可以使人感覺做參政代表是一種很高的榮譽,然後可以使各省的第一流人才肯出來當選做國民參政。美國參議院會員,每邦出二人,全院止有九十六人。我們此時應該略仿其制度,每省出代表至多四人,其新設之省(察,熱,綏,寧夏,西康等)每省至多出二人,特別市出一人。總數約一百人。如此則國民參政會也許可以有網羅各省第一流人才的希望。

  第三,國民參政會代表的選舉應該以省為選舉區單位,每省的代表皆代表全省,皆由全省選民投票選舉出來。此條用意與上條同,同是希望國民參政代表能得上選人才。以全省為選舉區,則所選出的人也許是全省的第一二流人望。若再分小區,則所出代表不過當地的土豪劣紳或小政客而已。況且全省人多,不容易賄買操縱,亦是一利。

  第四,國民參政會代表的選舉法應該廢除舊日國會選舉的間接選舉法,改用選民直接選舉方法。舊日的間接選舉法,由選民選出極少數的「初選當選人」,然後由初選當選人開會選出複選當選人。這種複選制,當初的用意是要各地人民推舉他們所熟知的本地賢豪,再由這些各地的領袖人才選舉他們所公認的全省人才為國會議員。豈料結果恰和事實相反。各地的劣紳土豪做了初選當選人,人數既少,容易被惡勢力操縱,容易做選舉的買賣。例如有一次安徽的初選當選人在蕪湖開會,決定選舉肯出最高價錢的人為參議員;他們索價太高,無人肯收買他們的票;他們急了,只好推代表到上海去尋某大地主,請他出來作參議員,他們只要五萬元的代價!這種流弊是我們今日應該全部革除的。

  第五,直接選舉法應該先有一個「預選」機關,推出加一倍或二倍「候選人」來,由人民從那些「候選人」里用無記名方法投票選出他們的代表。直接選舉的最大困難在於大多數人民不知道誰肯當選或誰配當選;若由人民任意投票,票數必紛亂散漫,少數有組織的團體就可以操縱選舉,選出的人未必是適宜的人選。「預選」(Primary election)即是補救此等困難的最好方法。在沒有民治訓練的國家,我們主張:應該用智識程度較高的法團代表來做預選機關,在選舉期前三個月開「預選會」,依照法定的代表人數,加一倍或兩倍,推出適宜的人才為國民參政會代表候選人。此項法團代表,約以下列各種有組織之法團為限:

  (1)省市黨部代表

  (2)省市商會代表

  (3)省市教育會代表

  (4)省立大學(或國立大學在省區內者)教授會代表

  (5)省市律師公會代表

  (6)省市總工會代表

  (7)省市銀行錢業公會代表

  此項法團程度皆較高,皆代表社會上相當的權力,故最合宜於做預選機關。況且此項法團雖以全省為範圍,事實上自然皆以大都市為活動中心,他們推出的候選人自然側重大都市的代表人物。在這個過渡時代,大都市的人才,不但代表大都市的職業,並且比較的最能代表國家的人望。有了這種預選機關的制度,國難會議原案所主張的「各大都市之代表至少應占全額之半數」的精神也可以有個妥當的實行方案了。

  第六,為防範預選機關把持預選起見,可以參用選民簽名請願補推候選人之法。預選制流弊較少。預選所推出之候選人,未必即可當選,故賄買預選之弊自不易發生,一也。參加預選的各法團程度較普通選民為高,不能不顧全他們在社會上的信用,不能不推舉一些負人望的人才,二也。即有一部分的候選人是不很滿人意的,全省選民投票時,那些名望較劣,或輿論所不滿的候選人是不易被選的,三也。預選會是公開的,預選結果是必須公布的,預選機關對預選是應負完全責任的,故輿論的制裁容易發生效力,四也。——有此四利,預選制的流弊已不多了。但預選結果發表時,也許真有太不滿人意的,那時就應該有補救的方法,就是選民一千人以上的簽名蓋章的請願也可以推舉一個候選人,也可以呈請選舉監督列入選舉票上,與其他候選人同由全省選民投票選舉。如此,則預選機關雖欲把持包辦,也不可能了。

  第七,選舉應該完全用無記名投票。秘密無記名投票是保障民權的最大利器。一切賄買運動,一切利誘威逼,到了秘密投票時,全無用處。必須使人人明白無論花了多少賄選的金錢,而選民還有最後到期不交貨的無上權利,然後賄選之風自然減除。

  以上我提出的幾項都是原則的問題,希望得着讀者充分的指教。

  廿二年元旦

  (原載1933年1月3日《獨立評論》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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