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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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中圖書館組織規程 |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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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教育部為整合公共圖書館資源、推廣全民終身學習及提供數位化、多元性、全球性圖書資訊業務,並輔導地方公共圖書館,特設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圖書資訊與數位資源之採訪、徵集、媒體轉置、編目與知識組織之管理及維護。
- 二、圖書資訊、文獻資料之閱覽、流通、典藏與維護及讀者服務。
- 三、公共圖書館資源之整合、館際交流及圖書資訊合作之推動。
- 四、圖書館之利用推廣、出版、媒體行銷、地方公共圖書館之輔導協助及館員專業教育培訓。
- 五、實體與線上參考諮詢服務、多元文化服務及主題知識庫之建立。
- 六、數位資源及多媒體資料之使用、數位學習與資訊素養之培育及社群服務。
- 七、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等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管理與維護及公共圖書館之共用資訊系統服務。
- 八、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地方公共圖書館輔導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