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外觀
← |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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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
- 二、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行。
- 三、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維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 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 五、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 六、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