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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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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行。
  三、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維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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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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