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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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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53 年 5 月 5 日 制定34條
中華民國 53 年 5 月 15 日公布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69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17條
中華民國 69 年 12 月 5 日公布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 修正第8條
刪除第10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14 日公布3.總統(86)華統(一)義字第 86001083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4.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30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2, 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公布5.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74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第2, 16, 17, 1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20號令修正公布第 2、16、17、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1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 2 條第 3 項、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2, 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增訂第3之1條
修正第33, 34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4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3-1 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1050015537號令發布第 3-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增訂第4之1條
刪除第24條
修正第2, 17, 32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71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7、32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增訂第27之1條
修正第5, 11, 13, 16, 19, 33, 34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11、13、16、19、33、34 條條文;增訂第 27-1 條條文;除第 5、11、13、19、27-1 條條文自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增訂第5之1條
修正第3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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