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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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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
清政府、大日本帝國
1909年9月4日
又稱《間島協約》。本條款見《海關中外條約》,卷2,頁762-764。日文本見同書,卷2,頁765-767。

一九〇九年九月四日,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北京。

大清國政府及大日本政府,顧念善鄰交誼,彼此認明圖們江為中、韓兩國交界,並妥協商定一切辦法,俾中、韓兩國邊民永遠相安,共享幸福,所訂各條款並列於左:

第一款 中、日兩國政府彼此聲明,以圖們江為中、韓兩國國界,其江源地方自定界碑起至石乙水為界。

第二款 中國政府俟本協約簽定後,從速開放左開各處,准各國人居住、貿易。日本國政府同於各該埠設立領事館或領事館分館,其開埠日期應行另定:
   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

第三款 中國政府仍准韓民在圖江北墾地居住,其地界四址另附圖說。

第四款 圖們江北地方雜居區域內之墾地居住之韓民,服從中國法權,歸中國地方官管轄裁判。所有應納稅項及一切行政上處分,亦與中國民同。至於關係該韓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訴訟案件,應由中國官員,按照中國法律秉公審判。日本國領事官,或由領事官委派官史,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則須先行知照日本國領事官,到堂聽審。如日本國領事官能指出法律判斷之處,可請中國另派員覆審,以昭信讞。

第五款 所有圖們江北雜居區域內韓民之地產、房屋等,由中國政府與華民產業一律切實保護,並在沿江擇地設船。彼此人民任便來往,惟無護照公文,不得持械過境。雜居區域內所產米谷,准韓民販運,如遇歉收仍得禁止,柴草援引照辦。

第六款 中國政府將來將吉長鐵路接展造至延吉南邊界,在韓國會寧地方與韓國鐵路連絡,其一切辦法,與吉長鐵路一律辦理。至應何時開辦,由中國政府酌量情形,再與日本國政府商定。

第七款 本協約簽定後,本約各條即當實行。其日本統監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員,亦即從速撤退,限於兩月內退清。日本國政府在第二款所開商埠,亦於兩月內設立領事館。

為此,兩國大臣各奉本國政府合宜委任,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即於此約內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

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

大清國欽命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 梁敦彥

大日本國特命全權公使 伊集院彥吉

附件

外務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內開:商埠地段及埠內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辦理,其章程亦由中國自定。擬定後,與駐該處領事協商,以期接洽。即希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

日本公使致外務部照會

為照會事:准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貴大臣照會內開: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內開商埠地段及埠內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辦理,其章程亦由中國自定。擬定後,與駐該處領事協商,以期接洽。等因,准此。本大臣均已閱悉,相應照復貴爵大臣查照。